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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会师楼论坛版主管理细则(讨论稿)
荞面节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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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4 13:59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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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师楼论坛版主管理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版主申请、任命、连任、辞职、免职

第1条  本论坛版主申请人须为本论坛合格使用者,并满足下列条件:
    (1)版主申请人须为本论坛合格用户,个人资料真实、有效;
    (2)提出申请前一个月内申请人未因违反站规受到全站性处罚;
    (3)提出申请前一个月内申请人未受到版主免职处理;
    符合条件者可随时自行在论坛有关版面提出担任某版面版主的申请。

第2条  注册用户申请担任版主时应向会师楼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应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一定的自我介绍;
    (2)对申请版面的认识,可能的话谈谈自己的新设想。
    (3)计划工作侧重点(参考版主工作内容)。

第3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若所申请版面已有版主,则需征得所有现任版主的同意,并请所有现任版主在有关版面回复申请文进行支持。现任版主在支持文中应尽量说明支持的理由。
    若某位现任版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三日内对该申请不发表任何意见,不论该版主是否已经请假,论坛管理员在审核该申请时,将忽略该版主意见。
    论坛管理员有权忽略现任版主和其他用户的支持意见和/或反对意见。

第4条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其申请流程自动终止。
    满足条件的申请,会师楼管理委员会在申请提出一周内作出结论,同意申请则给予相应版主权限,不同意申请须明确告知理由。
    版主任命或申请驳回,须在论坛建设版发文公告。

第5条  申请人可在申请流程中随时提出撤消申请,其申请流程自提出撤消申请时起终止。提出撤消申请的申请人若一个月内再次申请该版面的版主,视同无效申请。

第6条  每名用户最多可担任两个版面的版主。
    任何申请不成功的用户一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相同版面的版主申请。

第7条  每个版面版主原则不多于3人。如人手不足,现任版主可提请增加本版版主。管理员根据现任版主的要求以及整体管理需要,接受或驳回申请。

第8条  本论坛一般版面版主任期三个月,可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论坛管理员在版主任期到前两周内提醒该版主是否申请连任,连任需要在论坛建设版提出连任申请,申请中应对以往工作做一定的总结,管理委员会对连任申请进行表决。任期到后一周内没有提出连任申请的,视为自动辞职。

第9条  本论坛根据需要,可增设若干临时版主。各个版面默认临时版主数量限制为一名。
    临时版主的申请流程、权限和义务均与正式版主相同。临时版主任期自任命起至特殊时段结束止。

第10条  版主在短时间内无法履行版主工作,需在论坛建设版发文请假,以方便管理委员会安排人员临时行使版主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第11条  版主长时间无法履行版主工作,需主动并尽量提前提出辞职,方便管理委员会重新安排人选。如果版主在一个月内未登录论坛且无事先说明,或在两个月内没有做任何版主操作且无合理解释,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的版主,半年内不能再申请担当版主。

第二章  版主工作


第12条  各版面版主为本论坛的志愿服务者,除有义务及权利对本版面进行日常管理外,不享受其他任何特殊权利。版主的言行只代表其本人,版主有不符合论坛规则的言行,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本论坛不负任何责任。

第13条  版主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版内的帖子整理,维持论坛秩序。
    (2)回答有关版务的咨询,对讨论、活动进行引导。
    (3)建设精华区,引导版面风格,提高版面水平等。

第14条  版主权利
    (1)版主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拥有独立的权力,论坛管理员可以对版主工作给出指导意见,但不得强行干涉版主的工作。
    (2)版主可以在论坛定位的指导下对版面进行细定位,并在不违反会师楼论坛各项制度的前提下制定版面管理细则,但均须得到会师楼管理委员会的认可。
    (3)版主可以对违反版面规则发帖的用户进行警告,禁止在本版面发文等处罚。
    (4)对于涉及黄色、反动、污秽、人身攻击、屡教不改等严重违反论坛规则的用户,有权提请论坛管理员讨论删除其网名。

第15条  版主义务
    (1)版主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会师楼论坛形象,须语言文明,严禁出现违反论坛规则的行为,接受并执行会师楼委员会和会师楼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2)版主有义务保证必要的在线时间,以正常履行版主工作。
    (3)版主应该遵循版面定位对版面进行管理,对违反本版面规则的帖子进行删除、移动、修改等版主操作;任何版主操作需向当事人指出原因。
    (4)在版面帖子保留周期内进行删除和保留等整理工作,建立与更新维护该版面的精华区。
    (5)维护版面秩序的稳定,避免发生争吵等失控局面;发生争执时需主持争执双方理智讨论,可以发表个人意见,但不得使用版主身份。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15条  论坛对所有的版主操作(删贴、移贴、修改等)做自动记录,此记录公开。

第16条  版主的工作接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可在论坛建设版对版主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17条  用户如果对版主的某些操作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
    (1)对版主操作有异议的当事人或其他用户,应首先与执行该操作的版主进行申诉,并详细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申诉可以短信、Email、电话、面谈等方式私下进行,严禁在论坛上公开对版主进行指责。
    (2)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协商的前提下就事论事地进行讨论,不得涉及人身攻击。
    (3)经与版主申诉,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用户,可自行到论坛建设版进行申诉,申诉时应详细说明事件经过,关于此事件的讨论也在论坛建设版中进行。论坛管理员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4)论坛管理员受理申诉后,在一周内作出最终裁决,当事双方需服从此裁决。
    (5)未经合理的申诉程序私自重新发布被版主所移动、删除、修改的言论,将被视为扰乱论坛秩序,将有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第18条  用户如果认为版主的工作不称职,可由3人以上联名对版主提出弹劾,弹劾需要给出详细事实依据。对于有效的弹劾提议,管理小组应立即开展调查,并进行投票决定,在7天内给出处理意见。因不称职行为遭弹劾成功的版主,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版主申请。

第19条  版主所负责管理版面受到处罚时,根据版面处罚情况,版主须承担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免职等处罚。

第20条  版主之间合作尽量自行协调解决,如果有管理理念冲突,可提交论坛管理员裁决。

第四章  其他

第21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补充权、修订权、解释权和执行权归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22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公告于论坛建设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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愁愁 (愁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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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08:00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帮你顶,人还是厚道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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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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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来乍到,请多多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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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祭酒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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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07:13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徐彬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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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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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  不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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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顶你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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