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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载]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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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指数的计算方法

计算股票指数时,往往把股票指数和股价平均数分开计算。按定义,股票指数即股价平均数。但从两者对股市的实际作用而言,股价平均数是反映多种股票价格变动的一般水平,通常以算术平均数表示。人们通过对不同的时期股价平均数的比较,可以认识多种股票价格变动水平。而股票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的股价变动情况的相对指标,也就是将第一时期的股价平均数作为另一时期股价平均数的基准的百分数。通过股票指数,人们可以了解计算期的股价比基期的股价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率。由于股票指数是一个相对指标,因此就一个较长的时期来说,股票指数比股价平均数能更为精确地衡量股价的变动。

1. 股价平均数的计算

股票价格平均数反映一定时点上市股票价格的绝对水平,它可分为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修正的股价平均数、加权股价平均数三类。人们通过对不同时点股价平均数的比较,可以看出股票价格的变动情况及趋势。

(1)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是将样本股票每日收盘价之和除以样本数得出的,即: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P1+P2+P3+…+ Pn)/n

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价格平均──道·琼斯股价平均数在1928年10月1日前就是使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的。

现假设从某一股市采样的股票为A、B、C、D四种,在某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分别为10元、16元、24元和30元,计算该市场股价平均数。将上述数置入公式中,即得:

股价平均数=(P1+P2+P3+P4)/n

=(10+16+24+30)/4

=20(元)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虽然计算较简便,但它有两个缺点:一是它未考虑各种样本股票的权数, 从而不能区分重要性不同的样本股票对股价平均数的不同影响。二是当样本股票发生股票分割派发红股、增资等情况时,股价平均数会产生断层而失去连续性,使时间序列前后的比较发生困难。例如,上述D股票发生以1股分割为3股时,股价势必从30元下调为10元, 这时平均数就不是按上面计算得出的20元, 而是(10+16+24+10)/4=15(元)。这就是说,由于D股分割技术上的变化,导致股价平均数从20元下跌为15元(这还未考虑其他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显然不符合平均数作为反映股价变动指标的要求。

(2)修正的股份平均数

修正的股价平均数有两种:

一是除数修正法,又称道式修正法。 这是美国道·琼斯在1928年创造的一种计算股价平均数的方法。该法的核心是求出一个常数除数,以修正因股票分割、增资、发放红股等因素造成股价平均数的变化,以保持股份平均数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具体作法是以新股价总额除以旧股价平均数,求出新的除数,再以计算期的股价总额除以新除数,这就得出修正的股介平均数。即:

新除数=变动后的新股价总额/旧的股价平均数

修正的股价平均数=报告期股价总额/新除数

在前面的例子除数是4,经调整后的新的除数应是:

新的除数=(10+16+24+10)/20=3,将新的除数代入下列式中,则:

修正的股价平均数=(10+16+24+10)/3=20(元)得出的平均数与未分割时计算的一样,股价水平也不会因股票分割而变动。

二是股价修正法。股价修正法就是将股票分割等,变动后的股价还原为变动前的股价,使股价平均数不会因此变动。美国《纽约时报》编制的500 种股价平均数就采用股价修正法来计算股价平均数。

(3)加权股价平均数

加权股价平均数是根据各种样本股票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的股价平均数,其权数(Q) 可以是成交股数、股票总市值、股票发行量等。

2.股票指数的计算

股票指数是反映不同时点上股价变动情况的相对指标。通常是将报告期的股票价格与定的基期价格相比,并将两者的比值乘以基期的指数值,即为该报告期的股票指数。股票指数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一是相对法,二是综合法,三是加权法。

(1)相对法

相对法又称平均法,就是先计算各样本股票指数。再加总求总的算术平均数。其计算公式为:

股票指数=n个样本股票指数之和/n

英国的《经济学家》普通股票指数就使用这种计算法。

(2)综合法

综合法是先将样本股票的基期和报告期价格分别加总,然后相比求出股票指数。即:

股票指数=报告期股价之和/基期股价之和

代入数字得:

股价指数=(8+12+14+18)/(5+8+ 10 + 15) = 52/38=136.8%

即报告期的股价比基期上升了36.8%。

从平均法和综合法计算股票指数来看,两者都未考虑到由各种采样股票的发行量和交易量的不相同,而对整个股市股价的影响不一样等因素,因此,计算出来的指数亦不够准确。为使股票指数计算精确,则需要加入权数,这个权数可以是交易量,亦可以是发行量。

(3)加权法

加权股票指数是根据各期样本股票的相对重要性予以加权,其权数可以是成交股数、股票发行量等。按时间划分,权数可以是基期权数,也可以是报告期权数。以基期成交股数(或发行量)为权数的指数称为拉斯拜尔指数;以报告期成交股数(或发行量)为权数的指数称为派许指数。

拉斯拜尔指数偏重基期成交股数(或发行量),而派许指数则偏重报告期的成交股数(或发行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股票指数都是派许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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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著名的股票指数

世界各地的股票市场都有自己的股票指数,其中比较著名并有一定代表性的有:

1.道·琼斯股票指数

道·琼斯股票指数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股票指数,它的全称为股票价格平均数。它是在1884年由道·琼斯公司的创始人查理斯·道开始编制的。其最初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是根据11种具有的代表性的铁路公司的股票,采用算术平均法进行计算编制而成的,发表在查理斯.道自己编辑出版的《每日通讯》上。其计算公式为:

股票价格平均数=入选股票的价格之和/入选股票的数量

自1887年起,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数开始分成工业与运输业两大类,其中工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包括12种股票,运输业平均指数则包括20种股票,并且开始在道·琼斯公司出版的《华尔街日报》上公布。在1929年,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又增加了公用事业类股票,使其所包含的股票达到65种,并一直延续至今。

现在的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是以1928年10月1日为基数,因为这一天收盘时的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恰好约为100美元,所以就将其定为基准日。而以后股票价格同基期相比计算出的百分数,就成为各期的股票价格指数,所以现在的股票指数普遍用点来作单位,而股票指数每一点的涨跌就是相对于基数日的涨跌百分数。

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最初的计算方法是用简单算术平均法求得,当遇到股票的除权除息时,股票指数将发生不连续的现象。1928年后,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采用了新的计算方法,即在计点的股票除权或除息时采用连接技术,以保证股票指数的连续,从而使股票指数计算方法得到了完善,并逐渐推广到全世界。

目前,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共分四组,第一组是工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它由30种有代表性的大工商业公司的股票组成,且随经济变化而发展,大致上反映了各个时期美国整个工商业股票的价格水平,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引用的道·琼斯工业股票价格平均数。第二组是运输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它包括着20种有代表性的运输业公司的股票,即8家铁路运输公司、8家航空公司和4家公路货运公司。第三组是公用事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 ,由代表着美国公用事业的15家煤气公司和电力公司的股票所组成。第四组是平均价格综合指数。它是综合前三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所选用的、共65种股票而得出的综合指数,这组综合指数虽然为优等股票提供了直接的股票市场状况参数,但现在通常引用的是第一组——工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

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是目前世界上影响最大、最有权威性的一种股票价格指数,原因之一是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所选用的股票都是有代表性,这些股票的发行公司都是在本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著名公司,其股票行情为世界股票市场所瞩目,各国投资者都极为重视。为了保持这一特点,道·琼斯公司对其编制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所选用的股票经常予以调整,不断的用具有活力的更富有代表性的公司股票去替代那些失去代表性的公司股票。自1928年以来,用于计算道·琼斯工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的30种工商业公司股票,已有30次更换,几乎每两年就要有一个新公司的股票代替老公司的股票。原因之二是,公布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的新闻载体—《华尔街日报》是世界金融界最有影响力的报纸。该报每天详尽报道其每个小时计算一次的采样股票平均指数、百分比变动率以及每种采样股票的成交数额等,并注意对股票分股后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进行校正。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时间里,则每隔半小时公布一次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原因之三是,这一股票价格平均指数自编制以来从未间断,可以用来比较不同时期的股票行情和经济发展情况,成为反映美国股市行情变化最敏感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之一,是观察市场动态和从事股票投资的投资者的主要参考。当然,由于道·琼斯股票价格指数是一种成分股指数,它包括的公司仅占目前2500多家上市公司的极少部分,而且多是热门股票,且未将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服务性行业和金融业的公司包括在内,所以它的代表性也一直受人们的质疑和批评。

从1996年5月25开始,还针对我国的股票市场编制了道·琼斯中国股票指数。截至1998年4月1日,沪深两市共有88支股票作为其成分股入选,故称为道·琼斯中国88股票指数。

2.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

除了道·琼斯股票价格指数外,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在美国也很有影响,它是由美国最大的证券研究机构──标准.普尔公司编制的股票价格指数。该公司于1923年开始编制发表股票价格指数。最初采选了230种股票,编制两种股票价格指数。到1957年,这一股票价格指数的范围扩大到500种股票,分成95种组合。其中最重要的四种组合是工业股票组、铁路股票组、公用事业股票组和500种股票混合组。从1976年7月1日开始,改为40种工业股票,20种运输业股票,40种公用事业类股票和40种金融业股票。几十年来,虽然有股票更迭,但始终保持为500种。标准·普尔公司股票价格指数以1941年至1993年抽样股票的平均市价为基期,以上市股票数为权数,按基期进行加权计算,其基点数位10。以目前的股票市场价格乘以基期股票数为分母,相除之数再乘以10就是股票价格指数。

3.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指数

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指数是由纽约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票价格指数。它起自1996年6月,先是普通股股票价格指数,后来改为混合指数,包括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500家公司的1570种股票。具体计算方法是将这些股票按价格高低分开排列,分别计算工业股票、金融业股票、公用事业股票、运输业股票的价格指数,最大和最广泛的是工业股票价格指数,有1093种股票组成;金融业股票价格指数包括投资公司、储蓄贷款协会、分期付款融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的223种股票;运输业股票价格指数包括铁路、航空、轮船、汽车等公司的65种股票;公用事业股票价格指数则有电话电报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和邮电公司的189种股票。

纽约股票价格指数是以1965年12月31日确定的50点为基数,采用的是综合指数形式。纽约证券交易所每半个小时公布一次指数的变动情况。虽然纽约证券交易所编制股票价格指数的时间不长,但它可以全面及时地反应其股票市场活动的综合状况,因而较为受投资者欢迎。

4.日经道·琼斯股票指数(日经平均股价)

系由日本经济新闻社编制并公布的反映日本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股票价格平均数。该指数从1950年9月开始编制。最初在根据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市场上市的225家公司的股票算出修正平均股价,当时称为“东证修正平均股价”。1975年5月1日,日本经济新闻社向道·琼斯公司买进商标,采用美国道·琼斯公司的修正法计算,这种股票指数也就改称为“日经道·琼斯平均股价”。1985年5月1日在合同期满10年时,经两家商议,将名称改为“日经平均股价”。

按计算对象的采样数目不同,该指数分为两种,一种是日经225种平均股价。其所选样本均为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市场上市的股票,样本选定后原则上不在更改。1981年定位制造业150家、建筑业10家、水产业3家、矿业3家、商业12家、陆运及海运14家、金融保险业15家、不动产业3家、仓库业、电力和煤气4家、服务业5家。由于日经225种平均股价从1950年一直延续下来,因而其连续性及可比性较好,成为考察和分析日本股票市场长期演变及动态的最常用和最可靠的指标。该指数的另一种是日经500种平均股价。这是从1982年1月4日起开始编制的。由于其采样包括有500种股票,其代表性就相对更为广泛,但它的样本是不固定的,每年4月份要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市价总值等因素对样本进行更换。

5.《金融时报》股票价格指数

《金融时报》股票指数的全称是“伦敦《金融时报》工商业普通股股票价格指数”,是由英国《金融时报》公布发表的。该股票价格指数包括着从英国工商业中挑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30家公开挂牌的普通股股票。它以1935年7月1日作为基期,其基点为100点。该股票价格指数以能够及时显示伦敦股票市场情况而闻名于世。

6.香港恒生指数

香港恒生指数是香港股票市场上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大的股票价格指数,由香港恒生银行于1969年11月24日开始发表。恒生股票价格指数包括从香港500多家上市公司中挑选出来的33家有代表性且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分为四大类──4种金融业股票、6种公用事业股票、9种房地产业股票和14种其他工商业(包括航空和酒店)股票。这些股票涉及到香港的各个行业,并占香港股票市值的68.8%,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恒生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是以1964年7月31日为基期,因为这一天香港股市运行正常,成交值均匀,可反应整个香港股市的基本股市,基点确为100点。其计算方法是将33种股票按每天的收盘价乘以各自的发行股数为计算日的市值,在与基数的市值相比较,乘以100就得出当天的股票价格指数。由于恒生股票价格指数所选择的基期适当,因此,不论股票市场狂升或猛跌,还是处于正常交易水平,恒生股票价格指数基本上能反映整个股市的活动情况。

自1969年恒生股票价格指数发表以来,已经过多次调整。由于1980年8月香港当局通过立法,经香港证券交易所、远东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证券所合并为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在目前的香港股票市场上,只有恒生股票价格指数与新产生的香港指数并存,香港的其他股票价格指数均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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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股票指数

1.上证股票指数

系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票指数,1990年12月19日正式开始发布。该股票指数的样本为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票,其中新上市的股票在挂牌的第二天纳入股票指数的计算范围。

该股票指数的权数为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其流通量与总股本并不一致,所以总股本较大的股票对股票指数的影响就较大,上证指数常常就成为机构大户造市的工具,使股票指数的走势与大部分股票的涨跌相背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指数的发布几乎是和股票行情的变化相同步的,它是我国股民和证券从业人员研判股票价格变化趋势必不可少的参考依据。

2.深圳综合股票指数

系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票指数,1991年4月3日为基期。该股票指数的计算方法基本与上证指数相同,其样本为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票,权数为股票的总股本。由于以所有挂牌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其代表代表性非常广泛,且它与深圳股市的行情同步发布,它是股民和证券从业人员研判深圳股市股票价格变化趋势必不可少的参考依据。在前些年,由于深圳证券所的股票交投不如上海证交所那么活跃,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已改变了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采用成份股指数,其中只有40只股票入选并于1995年5月开始发布。

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存着两个股票指数,一个是老指数深圳综合指数,一个是现在的成份股指数,但从最近三年来的运行势态来看,两个指数间的区别并不是特别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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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指数与投资收益

股票指数是指数投资组合市值的正比例函数,其涨跌幅度是这一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但在股票指数的计算中,并未将股票的交易成本扣除,故股民的实际收益将小于股票指数的涨跌幅度(股票指数的涨跌幅度是指数投资组合的最大投资收益率)。

股市上经常流传的一句格言,叫做牛赚熊赔,就是说牛市中股民盈利、在熊市中亏损,但如果把股民作为一个投资整体来分析,牛市中股民未必能赢利。原因有三:

1.如果一个牛市是可逆转的,股民只赔不赚。我国上海股市上证指数的中间点位约为600点,在1993年出现的牛市中,沪市曾突破过1500点,后在1994年的7月跌回到300多点;1994年9月,沪市又冲上1000点,但不久又跌到600点以下。从这几年的指数运行来看,上证指数总是从600点以下开始启动,形成一个牛市后又回到600点,可以说上海股市的所有牛市都是可逆的。

当上证指数从600点冲上1000点又回到原地,对于个别股民来说,可能又赚有赔,相互间进行了财富的转移。但对于股民这个群体而言,他们不但无所得且还有所失。其一,不管是在那一个点位上交易,股民都需要交纳交易税和手续费。股票指数从600点上扬再回到600点,对于股民这个整体来说,除了要开销交易成本外,没有任何投资回报。而上海股市在这个点位上的成交量至少要占总成交量的一半以上,对于股民来说,最少一半以上的手续费和交易税的支出是徒劳无功的,因为投资股票的目的是企图在股票的上扬中得到收益。其二,股民为配股和新股的发行付出了额外的代价。配股和新股的发行总是参照二级市场的价格进行的,二级市场的股价越高,发行价就越高,当指数又回到600点以下时,对于在此点位上配股或购买新股的股民来说,就相当于套牢,而这种套牢又不同于二级市场的套牢,因为二级市场的套牢只是股民间的转手而已,资金并无损失。但高价配股或购买新股后,其资金就流向了上市公司,一级市场的这种套牢对股民这个整体就是巨大的损失。如青岛啤酒的发行,每股的成本约为12.8元,但其净资产每股只有2元,也就是说股民花了12.8元只买到2元的净资产,不管该只股票后来的上市开盘价如何,股民这个整体为每股青岛啤酒股票还花了12.8元的代价。如果股民用买一股青岛啤酒的钱去投资国库券或存银行,每年至少能获得1.3元的收益,而不论青岛啤酒如何前程似锦,它每年的平均收益是难以达到如此之高水平的。所以对一个可逆的牛市,把股民作为一个投资整体来看,股民只赔不赚。

2.即使是大牛市,股民也不一定就盈利。股票指数的涨跌幅度是股民的投资收益率,但这个投资收益率是名义上的,是没有扣除交易成本的。对于西方一些较为成熟的股市,因为其年换手率一般只有30%左右,其交易成本一般可忽略不计。而我国股市,由于股民的频繁倒手,最近两年的换手率一般都在700%左右,如果将交易成本计入,我国股民的收益实际上是一个负数。

1994年,沪深股市流通股部分共为股民产出了近50亿元的税后利润,但这两股市这一年的总成交额却高达8200亿,按单位成交额买卖双方各需缴纳3%的交易税和近4.5%的手续费计算,股民累计将支出120亿元的交易成本,收益和支出相比,股民还将倒贴70亿元。

虽然沪深股市的综合指数比开始计点时的基数100点上扬了许多,但据初步估算,到1995年止,沪深股市的上市公司在5年中一共只为二级市场上的股民产出了100亿元的税后利润,而股民在该阶段支出的交易费、税却高达200亿元。相对于1990年,虽然沪深股市现在也还是牛市,但股民这个整体却是亏损的,因为上市公司给予股民的回报难以抵消股票交易的开支。

3.如果一个牛市使股价偏离了它的投资价值,股民的盈利是虚拟的,且部分股民的盈利都是奠基在他人的亏损基础上的。在短期牛市中,股市可能造成一种错觉,即股民人人都是盈利者,其实这种盈利是虚拟的,因为股票的整体价值是以部分股票的成交价来计算的。当一只股票以较高的价格成交时,一些为交易的股票市值都将以成交价来计算,其结果是持有该种股票的股民帐面价值都升高了。如我国上市公司现在大概有70%以上的国家股或法人股未上市流通,一些人士却经常以股票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国有资产的价值,股价上涨后就认为国有资产增值了。但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票都进入流通,由于股票的供给量急剧增加,股票的价格就难以炒到现今股市这种高度。所以股市中的盈利不能以他人的成交价来计算,而只能以卖出时实现的成交价来计算。另外,当股价脱离其投资价值时,某些股民的盈利是以其他股民的亏损为前提的。如某只股票的每年的税后利润为0.1元,现一年期储蓄利率为10%,故这只股票的理论价格应为1元。当一些股民将其价格狂炒至偏离其投资价值以后,比如说将其价格由1元炒至5元,1元买进5元卖出的股民盈利4元,但5元买进的股民却亏损了4元,因为该支股票的实际收益仅相当于1元的储蓄存款。所以在股票的炒作中,一般都是后买的回报了先买的,新股民回报了老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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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的原则与基本过程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

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则

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3)公平性原则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自愿性原则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项目:

  (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获得能力。 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5)股权分散情况。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美国纽约的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上市的条件是,一家公司要使其股票在该交易所挂牌上市,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1) 公司前一年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税前收益在250万美元以上,前两年每年的税前收益不得低于200美元; (2)公司净有形资产不得低于1600万美元; (3)公众所持有的普通股的价值总计在1600万美元; (4)最少有100万股股票为公众持有; (5)有100股以上的股东至少有2000个; <6>经常并及时公布公司的一切财务报告。

  东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是:(1)上市股本及资本额, 东京附近的公司股份应在1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5 亿日元以上; 东京附近以外的公司股份应在2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10亿日元以上; (2)中小股东的人数应在2000人以上; (3)开设年限5年以上; (4)资本净值在15亿日元以上,每股在100日元以上; (5)最近3年税前纯利润为: 每一年2亿日元以上, 第二年3亿日元,第三年4亿日元以上; (6)分配股息, 最近3年每年每股在5日元以上, 上市后预期仍可维持这一水平.

  一般地,股票申请上市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上市报告书,应载明主要业务状况、 主要财务状况、股票发行及转让状况、可能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和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市况的事项:

  (3)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6)公司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7)股东名册;

  (8)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公司最近2年及当年1月至申请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

  (9)交易所会员的书面推荐证明;

  (10)股票过户事项的说明;

  (11)经营状况公告事项的说明。

  上市公司在证券上市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证券交易所呈报主管机关──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交易所也可停止某种上市证券的买卖甚至终止其上市:

  (1)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上市公司不覆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以及呈报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文件有不实记载。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纪人员和持有占上市公司实发股本额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在最近一年内其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没有成交记录。

  (5)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欠佳,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上市公司出现面临破产的局面。

  (6)上市公司因其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7)上市公司连续一个季度不交纳上市费。

  (8)其他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必须暂停上市。

  此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其增发或发放股票、红利期间,其股票亦将自动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问题较为严重,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将报经有关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对有问题公司作出终止其上市资格的决定:

  (1)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上市公司在被暂停上市期间未能有效地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3)上市公司将被解散和进行破产清算。

  (4)上市公司因其他原因而必须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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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价格

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有以下几种: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

1.面值发行

即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由于市价往往高于面额,因此以面额为发行价格能够使认购者得到因价格差异而带来的收益,使股东乐于认购,又保证了股票公司顺利地实现筹措股金的目的。

2.时价发行

即不是以面额,而是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价格( 即时价)为基础确定发行价格。 这种价格一般都是时价高于票面额,二者的差价称溢价,溢价带来的收益归该股份公司所有。时价发行能使发行者以相对少的股份筹集到相对多的资本,从而减轻负担,同时还可以稳定流通市场的股票时价,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按时价发行,对投资者来说也未必吃亏,因为股票市场上行情变幻莫测,如果该公司将溢价收益用于改善经营,提高了公司和股东的收益,将使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若能掌握时机,适时按时价卖出股票,收回的现款会远高于购买金额,以股票流通市场上当时的价格为基准,但也不必完全一致。在具体决定价格时,还要考虑股票销售难易程度、对原有股票价格是否冲击、认购期间价格变动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一般将发行价格定在低于时价约5-10%的水平上是比较合理的。

3.中间价发行

即股票的发行价格取票面额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这种价格通常在时价高于面额,公司需要增资但又需要照顾原有股东的情况下采用。中间价格发行对象一般为原股东,在时价和面额之间采取一个折中的价格发行,实际上是将差价收益一部分归原股东所有,一部分归公司所有用于扩大经营。因此,在进行股东分摊时要按比例配股,不改变原来的股东构成。

4.折价发行

即发行价格不到票面额,是打了折扣的。折价发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优惠性的,通过折价使认购者分享权益。例如公司为了充分体现对现有股东优惠而采取搭配增资方式时,新股票的发行价格就为票面价格的某一折扣,折价不足票面额的部分由公司的公积金抵补。现有股东所享受的优先购买和价格优惠的权利就叫作优先购股权。若股东自己不享用此权,他可以将优先购股权转让出售。这种情况有时又称作优惠售价。另一种情况是该股票行情不佳,发行有一定困难,发行者与推销者共同议定一个折扣率,以吸引那些预测行情要上浮的投资者认购。由于各国一规定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额,因此,这种折扣发行需经过许可方能实行。

在国际股票市场上,在确定一种新股票的发行价格时,一般要考虑其四个方面的数据资料:

(1)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三年来平均每股税后纯利乘上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来的平均利润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四成比重。

(2)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四年来平均每股所获股息除以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3)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期的每股资产净值。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4)要参考上市公司当年预计的股利除以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方面的数据也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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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方式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1.包销发行方式。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代销发行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另外,为了股票一上市就给公众一个大有潜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选择股票上市的时机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在筹备的当时及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内, 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为未来一年的业务做好充分铺垫, 使公众普遍能预计到企业来年比今年会更好的情况下上市;不要在公司达到顶峰,又看不出未来会有大的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上市,或给公众一个成长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红制度, 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已确定,未来发展大政方针已明确以后上市,这样会给交易所及公众一个稳定的感觉,否则,上市后的变动不仅会影响股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暂停上市。

投资者在考察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时,看一看并分析一下它的发行方式以及上市时间的成熟与否,有时也能让我们看出一些比读它的上市公告书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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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交易的费用

股票的买卖,一般都是委托经纪商代办,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如上市费、场内交易费和佣金等。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费用为例,各种费用包括:

1.上市费

上市费是股票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后按一定时间和标准缴纳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上市费包括:

(1)上市初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股票上市的三天前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初费的费用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暂停上市的股票在经批准后重新上市时,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的20%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2)上市月费。上市月费由发行者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按年一次交纳。上市月费的费用一般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01‰,起点为100元,上限为500元。凡终止上市的股票,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月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的上市月费,按逾期的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2.场内交易费

场内交易费是准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活动的证券商按一定时间、一定收费标准交纳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场内交易费包括:

(1)年费。年费是证券商按年付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自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5万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1万元。

(2)经手费。经手费是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以市价计算)的一定比例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交易经手费。成交各方均需交纳交易经手费,费用为成交金额的0.03‰。

3.佣金

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佣金也就是证券商代理委托买卖成交后的经营收入,或者说手续费收入。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是5‰,最底起点为5元。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佣金。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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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为两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对第一部上市的企业要求较高,申请的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的比例不得少于25%,记名股东不得少于500个,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少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并要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指明推荐,已在上海市设立过户机构,最少在一份公开发行报刊上定期公布其经营状况。

对于第二部上市的企业要求相对较低,申请公司的实收股本额只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个即可。

2. 定期复核已上市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已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根据规定说明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对已上市的证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定期复核定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果发现已上市的证券不宜继续上市,证券交易所报证券的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备案后可暂停其上市,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应予暂停上市的具体情况包括:

(1)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证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5%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最近一年内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个月无成交;

(5)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6)公司面临破产;

(7)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8)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9)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其股票会自动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复上市。

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终止其上市:

(1)上述暂停上市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3)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

(4)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须即向证券交易所送交有关报告:

(1)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3)迁址、合并;

(4)增减股东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

(5)变更股票票面金额或样式、印鉴;

(6)发行优先股或公司债券;

(7)因发放股息、红利停止过户;

(8)人为因素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9)出售企业资产达其资产总额15%以上;

(10)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起法庭争议;

(11)预测公司亏损。

3.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委托人委托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必须亲自向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

委托人可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商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转入该专户,证券专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委托人办理委托买卖股票,须按委托买入的价格和委托卖出的数额,将款项或股票全额交付给证券商,委托人在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中存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证。

委托买卖证券的形式包括: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信函委托等。受理委托人委托买卖证券,必须是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在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营业机构,以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代表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的,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证券业务员。前项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须佩带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标志,并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咨询。

证券商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决定的买卖。

证券商对委托人的名册登记和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准泄露。

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限于经批准的证券自营商。证券商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证券。证券商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场联手进行自营买卖。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不得有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高价收购成底价抛售行为。

当证券交易所为维持交易市场稳定性和连续性,向证券商提出自营买卖要求时,证券商应予配合。

证券交易按下列类别进行:

(1)当日交易:指买卖成交的当天,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2)普通交易:指买卖成交的第四个营业日(含成交当天,遇法定假日顺延),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3)约定日交易:指买卖成交后的15天(含成交日当天)内,成交各方按约定日期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从下列各款中选用申报竞价方式:一是口头唱报竞价;二是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三是专柜书面申报竞价。

4.中央结算净额交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国际股市惯例所称的中央结算及交收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证券交易所以每一开市日为一个清算期,各证券商须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部开设帐户,并保持足够的余额,保证即日清算交割划拨价款之需。

清算交割业务统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按“净额交收”的原则,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券数(指某一证券)相抵后的净额。

证券交易所得建立证券集中保管制度,办法另定。在集中保管制度实行时,证券的交割由交易所通过库存证券帐目划转完成,如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划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须承担送交或提领证券的全部事务。

证券商参加交易前,按下列金额一次相证券交易所缴存清算交割准备金:

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人民币10万元。

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人民币20万元。

当证券商不履行交割业务时,由证券交易所动用清算交割准备金先为支付,以维持交割的连续性。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违约而不履行办理清算交割的责任。

5.证券的上市费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必须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包括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证券上市的3天前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年予交。

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上市月费的标准,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01‰交纳起点为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的股票,其交纳月费的标准提高10%。

暂停上市的证券,经批准恢复上市的,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20%的比例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被终止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上市费的,按逾期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买卖手续费,委托人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的金额数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手续费,起点为5元,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费标准一律为5‰,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证券交易所征纳的场内交易费: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和参加交易市场交易,须交纳交易费,交易费分年费和经手费两种。

自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50000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10000元。

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成交后,须按实际成交的金额(以市价计算,下同)

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起点为3元。

证券商受托买卖和自营买卖成交后,成交各方均按成交金额的0.3‰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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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障公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深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证券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一套深圳证券上市的规定,现将有关条款做一介绍。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上市公司,其股票可被考虑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以下简称实足营业记录)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以下简称实发股本额)应在5000万元 人民币。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 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元至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三类上市股票。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股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 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地25%以上。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个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的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一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得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此外,交易所还规定了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被特别考虑列入第一类上市股票和第二类上市股票的条件,以及第三类上市股票如何上升为第二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如何升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等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上市(申请)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交易所可令其有关证券停牌:

1.未切实履行资讯公司的承诺;

2.未切实遵守深圳证券上市审核规则及其授权规定;

3.未且实履行证券上市合同;

4.董事、监事、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的5%以上的股东,直接、间接散布虚假或误导消息,意在操纵或影响其上市证券市况者。

上面所说的资讯公开,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的义务之一,资讯公开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1.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业务状况;

2.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财务状况;

3.所有可能会使上市证券价格波动的事宜;

4.避免上市证券出现虚假或不正常市况的事项。

(一)证券上市费标准

据《证券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上市费标准如下:

1.股票上市费标准:

费用项目/股票类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基本费用 比例费用费率 50000 0.06% 30000 0.08% 20000 0.1%

各类股票上市初费最高额35万元

说明:

(1)基本费用为每支股票所应缴付的最少费用;

(2)比例费用为每支股票就其实发股本额中高出其基本股本额部分按比率计算缴付费用;

(3)股票由低类升入高类,其上市初费只需缴付不同类别基本费用的差额部分,不再缴付比例费用。但升类的同时又发行新股的,新股部分按升入类别的比例费用率计算缴付;

(4)股票上市后增加发行的同种股票 ,按所在类别的比例费用费率计算缴付上市初费。

2.(第一类)股票上市月费标准

股本额(万元)    0-2000 200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35000 35000-50000 50000-100000 100000以上
费率(十万分之一)               4          3           2           1         0.5          0.3        0.2        
级差(元)          1000      1200       1500        2000        1500         750         1500       2000        
月费(元)          1000      2200       3700        5700        7200        7950         9450      11450

上市月费最高额为1.5万元

说明:

(1)第二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0.5/10万;

(2)第三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1/10万;

(3)上市月费均按整月计算;

3.优先股的证券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

4.公司债券的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各项费用的50%计算缴付。

5.认股权证的证券上市费,按同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认股权行使后,其认购股份只需缴付上市月费,不再缴付上市初费。

6.上市(申请)公司应在签署群众上市合同后5日内缴清上市费和当季度的上市月费,以后每季度的上市月费,应在其前一季度结束前缴清。

(二)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规定,证券经纪商于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受托契约,委托人须亲自签订受托契约并交付身份证影本,委托人由代理人签订受托契约者应加具委任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合法的授权书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应于签订受托契约时,留存印鉴卡或签名样式卡,凭同印鉴中签名办理证券买卖委托、交割其他相关手续。委托契约应载各受托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地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并认定以证券交易所章程、营业细则、公告及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为其契约之一部,委托书属于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属于卖出者以兰色印制,委托书应载委托人姓名、帐号、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限价)者视为市价委托;

2.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3.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4.书面或申报委托者应黏附函电;

5.买入证券未填明(保管方式)者,视为集中保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委托开户:

1.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2.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职员雇员;

3.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及公营事业出纳人员;

4.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5.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6.本受托证券经纪商的股东或职员;

7.证券经纪商未经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许可者。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证券经纪商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 应拒绝接受委托买卖证券:

1.曾因证券交易违约记录有案未满3年者;

2.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主管机关通知停止买卖证券未满5年者。

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受托证券经纪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卖出与买入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拖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商得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秘密的义务,但答复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查询案件时,不在次限。

证券交易所场内有价证券买卖分下列三种:

1.普通交割买卖:即买卖成交后的次一营业日办理交割;

2.成交日交割买卖:须经买卖双方以书面表示于当日办理交割;

3.特约日交割买卖:其办理由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有关证券经纪商佣金、交易所经手续费率的标准如下:

证券交易商代客买卖,须成交后按规定比率向客户收取佣金,代客买卖股票按0.3%的比例收取佣金。深圳证券交易所得向参加该所集中交易的证券商(经纪商与自营商)征收交易经手续,其费率规定是:

经纪商按佣金收入的10%计收;

自营商按成交金额的3/10000计收;

经手费按周结算,周末一次向本公司缴纳,拖延或拒不缴纳者,交易所得拒绝其参加该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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