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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载] 论法家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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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23:20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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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家的法治思想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法家思想的主题内容,是法家之所以成为法家的主要原因。这种思想是以"人性论"为思想理论的逻辑起点,以实现君主专制,维护、强化中央权威为根本目标,进而推动整个社会不断秩序化向前发展的一整套比较完善、合理的具有历史进步性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套体系涉及了法的属性,法的作用,法的制定,法的
执行和法的适用等具时代特征的观点和主张。法家大体认为法是治国的不二法门,他们主张把人们的一切行为规范都采用法的形式给以明确的规定,因此法不厌祥。为了是所有的人都能按法行事,法一定要公之于众,要使人人皆知。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随时而变,以便使法与时代的需要相吻合。法家对立法的原则作了详细的分析,虽然立法权控制在君主手里,但君主在立法时仍应考虑客观情况。大多数法家思想家们主张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过程中要重刑,苛刑。法家所言的法含义很是宽泛,它的含义决不止于刑法和法律,它还包括一切传统的制度、规则、习俗等,法家不同的代表人物对此理解也不尽一致,他们各有侧重。本文所谈指的法治思想则偏重于由君主制定且有利于君主专制统治的刑罚和法律。

  1、关于法的起源问题,法家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现象。在人类社会初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靠自然生成的习俗保持社会的秩序。正如恩格斯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里描述的:"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者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家庭经济都是由若干个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乃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庭经济暂时使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即然这样,法律又是在何时出现的呢?按照历史进化论的观点,法家代表人物商鞅认识到法出自"下世",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生产生活资料占有的不平衡性也必然导致社会不平等现象,占有生产生活资料的少部分人就会想方设法保护自己的财富,法律就来到了人间。

  2、关于法的属性和特征。法家思想家们为了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真正为统治阶级所认可,更好的为统治阶级服务,他们对法律的基本属性和特征提供了很多很好的建议。比如他们指出,法要具备规范性的外在形式。法家要实行法治,必须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必须对法的相关内容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比如,法的定义、作用、实施范围等等。君主所推崇的法就是一把规范人们行为的尺子,准确规定可以做什么,禁止作什么;臣民的基本职责是什么,臣该做什么。民又该做什么等等。法的规范性还表现在法作为标准的统一性,它不是个别人的标准,也不是个别地区的标准,而是国家确定的在全国有效的标准。法要具备权威性的特征,要完善法制,实施法治国,就必须树立它的权威性,使它成为判断人们是非曲直的唯一根据,除此之外的任何尺度,任何标准,都应当取消。法家相关法治思想涉至了这样的理念: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不避大夫,赏不遗匹夫。法家大力倡导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强调人民、臣民甚至君主都要按法行事。《管子.任法第四十五》中谈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商鞅的"法胜民"思想意在表达法一经颁布,都必须服从,不得违反的法律权威性。韩非在《韩非子·问辩》中说:"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是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者必禁"。法还要具有强制性的特征。这一点不难理解,法从一开始就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而生成的法。法家在这一点上没有含糊,它依然强调了法的强制性。法家的法更多的是刑法意义上的法,暴力是其固有的本性。《商君书·开塞》里描述的法降生的过程充分载明了这一观点:先有土地货财男女之分,然后因这种分本身很难为人们所遵守,故立禁。禁要发挥作用必须有人司,所以立官,为了统一官的行动,又立君。这样一来,便使法的强制性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有组织的暴力,变成了由以君为代表的国家所实施的暴力。韩非在《韩非子·定法》篇指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罚加乎奸令者也",很显然他定义的法是暴力的法。

  3、法家关于立法的某些思想,从总体来说,国家的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但这并不意味着君主可以完全随心所欲的创制法律,我们通过分析法家代表人物的思想认识到,法家在立法方面的诸多观点很有见地。他们认为创制法律前要综合考虑主客观条件,要遵循和反映自然和社会自身发生发展的规律,充分考虑创制法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唯如此,才能保证法的实效。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立法要符合自然界规律和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即《管子》篇里提到的"顺天道";立法要因时而变,要具备与时俱进的品质,正如《管子·正世》说:圣君之治"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商君书·更法》:"当时而立法",《韩非子·心度》说:"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法律的制定要以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基础,包括人的生理需求和人的社会需求两部分,充分利用人性的好利恶害创制法律。《商君书·错法》中:"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创制法律必须考虑到现实可能性,就是要考虑所立之法使老百姓保持在刚好不饿着的状态技术性;立法还要符合当时的市场发展和政治伦理要求,理清事物的孰轻孰重关系,即《管子》篇里提到的"遵事理";立法时,要坚持所立之法明白易知,具有可操作性,在使用语言方面,切忌"微妙意志之言。《商君书·定分》中:"夫微妙意志之言,上智之所难也,。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智者而后能知者,不可以为法,民不尽智;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务使之明白易知,明正愚智便能知之"。在这个问题上韩非则提出"三易"标准:易见,易知,易为。

  4、法家执法的思想。法家执法思想理论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先在全国范围内搞统一思想,制定统一的赏刑标准,为推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而后在推行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坚持信赏必罚和不逾赏不滥罚的原则要求贯彻实施各项法律制度。为了推行法治,商鞅坚决主张取缔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不利耕战、告奸的思想言论,清除传统观念的影响,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来统一思想,统一舆论,统一风俗,实行所谓"壹教"政策。商鞅所指"壹刑"大致有两层意思:第一,刑罚的对象是统一的,即完全针对阻碍、破坏耕作政策和违反法律的"奸民";第二,不管什么人,只要违反国家法律,都一律依法严惩不贷。商鞅在《商君书·刑赏》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鞅所指"壹赏",即统一奖赏的标准。赏的重点是军功,赏的对象是有功于农战和告奸的人,他在《商君书·刑赏》主张"利禄官爵传出于兵,无有异施也", 《商君书·靳令》对"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信赏必罚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承诺层面,必须要切实兑现,法家很是注重这一点。法家认为,法定的赏有信,人们才能为赏而尽力;法定的罚有信,人们才会为避罚而不犯。不仅如此,法家还对赏和罚的要求做了说明,这就是不逾赏,不滥罚。只有赏罚有度,有理,有据,有节,才能真正推动法治实践,实现君主政治统治。无功受赏是法家极力反对的,商鞅的《商君书·靳令》篇:"受功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尽;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韩非的《韩非子·难三》说:"惠之为政,无功者受赏","此法之所以败也"。韩非也认为,无功予赏不仅使民不事耕战,且会造成奸私之臣。用刑泛滥也为法家所禁止。韩非认为刑过或者淫刑可能导致国家衰亡。《韩非子·饰邪》说:"用刑过着民不畏","民非其民"。 《韩非子·亡征》里韩非把"喜淫邢而不周于法"的做法列为"亡征"。

  5、法家重刑思想是法家法治思想中最具特色的思想,其理论价值彰显了法家思想家们思想争鸣的本意:长久的保持君主专制统治,实现富国强兵。法家的重刑思想源于春秋时期子产"宽猛并用,以猛为主"的思想。以重刑打击守旧势力镇压人民的反抗,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是法家经常推行的政策。法家人物当中,商鞅和韩非在其各自著作中都不吝其辞、极力赞美重刑主义,并提出系统的重刑主义理论。

  法家的重刑主义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的。商鞅既是第一个系统提出人性"好利恶害"观点的人,又是最早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重刑论的思想家。韩非继承商鞅的"重刑论"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系统分析了使用重刑的必要性。韩非《韩非子·六反》解释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重与轻不只是以刑罚的外部形式为标准,而是以能否止奸为标准。足以使臣民畏其罪而不敢犯的刑就是重刑,不足以使臣民惧怕,民知其刑仍旧犯法谋私的刑就是轻刑。

  法家使用重刑的基本的思路是:"以刑去刑"。法家重刑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让犯罪人必然遭受重刑。这也就是商鞅在《商君书·赏刑》所要求的"刑重而必得",韩非在《韩非子·奸劫轼臣》所说的"诛重而必"。为什么一定要"必"得、"必"诛呢?因为是否必罚是刑罚能否发挥禁奸止过作用的重要条件,是使臣民选择不犯罪道路的重要条件。韩非认为,"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犯罪而不'必得',就会出现像《商君书·算地》"小人辟淫而不苦刑",从而助长小人的"侥幸"心理。既然犯罪不一定受罚,却一定得利,按照权衡利弊的逻辑,人们自然会为得利而去犯罪。诚如《韩非子·八说》中:"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诛",人们权衡的结果才是为犯罪害大于利,才会做出不犯罪的选择,重刑才能真正发挥禁奸止过的作用法家使用重刑的方法是"告奸连作"。告奸连坐。告奸连坐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赏告奸,另一方面是连其罪。商鞅在《商君书·开塞》中提出:"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夫",他主张赏告奸,用投之以利的方法诱使百姓告发违法犯罪的行为。他把这种方法称作"以奸民治良民"。"合而复者"为"善"民,"别而窥者"为"奸"民。用奖赏鼓励人们相互监伺,调动国家机器之外的百姓举告他人的奸恶,就能使国家更及时、更无遗漏地发现犯罪者。所以,他在《商君书·开塞》篇里自信"任奸则罪诛",《商君书·说民》"以奸民治,必治至强"。商鞅不仅在理论上认为赏告奸是可行的,而且实际地采用了这种办法。韩非说商鞅在秦行"赏告奸"之法,《史记·商君列传》对商鞅的变法之令有"告奸者与斩秘首同赏"的记述。赏是诱使人们告奸,但赏不能使所有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去告发。商鞅在主张赏告奸的同时,也提出了迫使人们不得不告奸的办法,即连坐。他在《商君书·赏刑》不仅说:"重刑而迁其罪,则民不敢试",而且还提到连坐的三种情况:一是职务连坐。"守法守职之吏"有犯罪行为时,"周官之人"不告发者连坐。二是家庭连坐。家庭成员有人犯罪,其他人不告发的,也要连坐受刑。商鞅认为,"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的"至治"'就是用这种连坐之法换来的。三是邻里连坐。其办法是把民按什伍编成小的单位,让同伍同什的人相互监督。《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曾"令民为什伍,而相牧伺连坐。"《索隐》曰:"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按《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商鞅不仅设计了而且也实行了连坐制度。其基本要求是:"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韩非对商鞅的告奸连坐之法做了总结。在他看来,知奸之术的核心是"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实行这种办法主要是想让百姓为自己的不受连坐而举告他人之罪,因恐于耳目众多,犯罪难逃而检点自己的行为,抑制犯罪的欲望。

  法家的重刑论始终都是预防论。为了达到最佳的预防效果,商鞅提出并由韩非又进一步发挥了"行刑重轻罪"的理论。商鞅《商君书·说民》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韩非《韩非子·饰令》也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也"。从目的性上来看,行刑重轻是为了使犯罪不生、不至。法家的"行刑重轻"实际上就是要着力解决轻罪问题。重罪难犯,故一旦加以重刑,便易收"止"的效果。轻罪易犯,所以非加重刑便不足以禁止。"重刑轻罪"的主张,韩非认为就是要实行用"断手"之恶,止"弃灰"之轻罪的"古人以为易"的去奸之道。只要克服了轻罪这个难点,其它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所以,商鞅在《商君书·去强》中一再说"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这里同"重轻"相对称的是"重重而轻轻"。"轻轻"是错误的,以"轻轻"为组成部分的"重重而轻轻"也是错误的。商鞅把"重重而轻轻"的观点同其重轻的主张置于对立的地位,是因为他反对轻轻及以轻轻为元素构成的思想整体,而不是因为他反对"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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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120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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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看的人少,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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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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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你 喝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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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9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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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稍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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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32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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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yin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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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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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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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找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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