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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员工不愿交社保的协议怎么写?
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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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20:43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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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交社保的协议怎么写?

单位有人自愿不要交社保,公司以现金的形式进行补偿,那请问,这样的自愿协议该怎么写对公司才有利?因为不交社保对于公司来说是违法的,还有,公司应该补偿多少最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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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一般来说是不允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因为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没有缴纳的员工进行仲裁的话,公司必败无疑,除了需要补缴,还有一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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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强制性的,所有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都是无效的,法律是不支持的,你可以找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企业补交社保.企业肯定是要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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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有效吗?

2013年年底,外地职工小郭入职市区某公司从事服务员岗位,由于小郭不想承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死活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甚至以离职相威胁。由于招聘一名成熟员工不容易,公司无奈之下作出让步,但要求小郭作出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各项社会保险,绝不后悔,保证将来不找公司麻烦。2014年5月,小郭因摔伤住院了一个多月,由于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所有治疗费用都是小郭自费。出院后,小郭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公司断然回绝,于是,小郭向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举报。

现实生活中,一些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或外地职工,由于担心账户转移手续烦琐或不愿意承担个人缴纳部分;有的单位为省钱或省事,在不缴纳社会保险上与少数劳动者一拍即合。但用人单位出于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敬畏,“创造”出了很多规避社会保险的替代形式,如高薪代保、工资代保、商保替代、放弃声明等等。对于像小郭这样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免责吗?答案是否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任何变通形式,劳动者个人无权自主决定放弃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在上述案件中,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举报后,立即赶到服务公司协调处理。公司负责人十分委屈,出示了小郭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并反复解释确实是小郭自愿放弃。市劳动监察支队向用人单位解释道:虽然放弃社会保险是小郭当初真实意愿的表达,但自愿放弃并不能改变违法事实,此协议对小郭和公司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不参加社会保险,小郭和公司都有责任,但法律后果主要由公司承担。最终,公司答应为小郭补缴社会保险,并愿意参照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小郭解决一部分医疗费用。

市劳动监察支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少面临三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是劳动者投诉的风险。因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劳动者事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缴起始日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如劳动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当初是因单位胁迫“被自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工伤、医疗费承担的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风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第86条等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保证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但用人单位仍然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监察处、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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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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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的行为?

咨询:每次外出授课,总有人问我“员工不愿意办社保怎么办?看来这个问题带有普遍性,也比较棘手。作为企业的HR将如何应对?”
    统一回复如下: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整的情况下,针对人员流动性的特点,不想购买保险的的确实很多,我总结有如下原因:一是养老保险要交15年后才可享受到,对于流动人口根本享受不到这一项;二是即使买了社保后也不能转回家,就要去退保,而退保时,只能退自己缴的那部分但公司帮缴的那部分是退不出来的,相当于只是无息存款还不如自己拿在手里放心;三是不太了解国内保险体制的发展,国家社保制度虽不完善,但对保险险种中无须由个人缴交的部份,企业帮员工缴交,员工还是非常乐意的,如工伤保险部分和生育保险部分。
    于是有些HR甚至部分律师出了个主意:员工如果不想买社会保险,就要求他们自己写份“自愿不购买社会保险”声明并签字即可。其实,这种声明书在劳动仲裁和劳动纠纷申诉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社保必须购买,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但遇到员工不愿购买社保时,公司该怎么做?我个人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一、设法说服员工购买,通过加强公司对购买社保的好处的宣传及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对社保的相关规定,尽量使员工能全面详细地了解社保,并明确告知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在其离职后可以退出来这一事实!(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巴不得省下这些成本!)
    二、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对于员工外出较多、工伤事故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
    三、针对那些流动性很强的工作岗位,员工不愿购买社保的,公司可以为其办理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等),或者单独购买工伤险,并事先发书面通知给他本人,通知其于某月某日提供相关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当然这样做也有可能补缴,但至少不会使公司被罚款!
    四、为了避免今后再发生这样情况,公司可以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提出相关规定,如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写明公司将按照国家社保的有关规定交纳社保费用,并让其看完认可签字,只要他同意签了合同,到时候就强制办理社保!实在不行就劝退!但话又说回来,很多用人单位处于无人可招、无人可用的状况呢,怎么还劝退啊?我的建议是对于不愿意购买社保的部分员工,除满足上述第二项外,可以进行岗位变动。如安排到危险系数较小的岗位工作。
    五、企业不为员工办理社保相关手续,还有一种的可能是员工“已经办理”了——比如很多城郊结合部居民已经参保了当地街道或者区的社保,且相关政策比普通社会保险更优厚,员工不愿意放弃。这种情况下叫员工写一份“自愿放弃参保”声明书,也可能成为企业免责的依据。
    当然,相信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将会有进一步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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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人:人力资源实务与劳动法专业律师 杨勤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云良路71号投资大厦8楼803号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3300-4224,139-028-47677
电子邮箱:lawyer_yq@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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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单位如何降低法律风险 文件设计

社会保险延缓缴纳申请

致:               
  



    姓名:                      
身份证号:               
入职时间:               


现因本人不能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保的相关材料,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为本人办理相关社保关系。  
鉴于准备办理社保所需材料尚需一些时日,故本人特向公司申请延缓缴纳,待本人材料齐全时再行办理社保关系。
在未缴期间,本人自愿放弃社保的相关福利,今后与之发生的相关责任及纠纷与公司无关。
特此申请,望公司批准。

申请人:
时间:

社会保险延缓缴纳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基于甲方多次告知乙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权益和乙方提出社保延缓缴纳申请,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餐饮企业。
2、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乙方依法享有社保相关权益,并应承担配合甲方开展管理和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
3、乙方确认甲方充分告知的应为其缴纳的社保事项如下:
3.1若乙方是北京市户口或拥有北京市居住证,甲方应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险种;
3.2若乙方是外省市户口,甲方应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4项险种。
4、在甲方的员工手册、入职单等规章制度(文件)中,甲方已经明确告知,为保障乙方的社保权益需要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具体的社保办理材料。
5、乙方确认甲方在其办理入职之前已经告知其公司有如下管理规定:
5.1如果乙方不愿意/不同意在甲方单位参保,甲方将不予录用乙方;
5.2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参保材料(包括材料提供不齐全),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不承担乙方的经济补偿责任。
在未参保期间,乙方不享有社保权益,并确认自愿放弃其追偿及其他相关的经济利益要求。
6、乙方确认已经研阅过甲方的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也确认已经明确了解自己所应缴纳的各项社保,并知悉自己应尽的配合义务。
7、乙方确认现甲方不能为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是因乙方个人原因,即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参保材料,致使甲方无法履行为乙方办理参保之职责。
8、乙方确认甲方曾催促其尽快提供参保材料,并告知待乙方材料齐全后才能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乙方知悉社保权益自其参保生效之日起才能享有。
9、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为乙方参保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社保权益。
10、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时间:                                                时间:  

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

      先生/女士
公司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你于   年   月   日入职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你应于  年  月日前提交参保材料。
后因你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延缓缴纳申请》,公司考虑及根据你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同意你延期提交社保材料,待资料齐全后再为你办理参保手续。
现已过了你延缓缴纳申请的期限,至今未见提交社保材料。
公司特此提醒,依法缴纳社保是每个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只有缴纳了社保,才能依法享有社保权益。
现公司催促并限你在    月内提交社保材料,如因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不能为你办理社保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特此通知,望慎思并妥善对待!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签 收 回 执---------------------------



员工签收:
日    期:

文件设计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为规避与降低单位法律风险,本文件的设计思路为:
首先,排除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不缴纳社保、单位强迫不缴纳”等意思,避免单位被误认为是刻意不缴或逃缴社保责任;
其次,根据社保法的规定,参保材料齐全,单位方可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如果员工一直不提供,单位就是一万个想缴纳也不能办理。
因此,本文件设计为“延缓缴纳”,一强调,不是单位不缴纳,而是员工材料不全单位不能办理,社保机构不能受理。
二强调,“延缓缴纳”不是单位不缴,只是单位暂时不缴纳,待资料齐全了就去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三强调,“延缓缴纳”的理由是员工原因,是员工不按照单位要求提交参保材料。既然是“延缓缴纳”,自然员工是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单位就要等待一段时间了。
经过上述阐明,那么这个文件的设计就合情合理了,且本文件的每个条款,都是经过字斟句酌的。也能最大限度的规避降低单位的法律风险。
配套文件
本文件的应用,需要配套设计公司的《员工手册》(或公司管理制度等)、《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等流程性文件。
比如在员工手册中明确约定:新员工需于入职之日起30日向单位提供社保材料,公司按员工提供时间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在员工入职30日内未提供的,单位要向员工发《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明确催促员工提供社保材料,如不能提供,由员工承担未缴社保期间的相关责任。
上述一整套文件的设计及流程,可规避单位逃缴/不缴的社保责任,即使社保稽查的话,单位责任相对较轻。

文件执行说明
1、《社保延缓缴纳申请》,不直接给员工签订,由员工按此范本形式,按此大致意思手写,或自行打印,签名后交公司。
2、必须先由员工提交《社保延缓缴纳申请》后,再签订《社保延缓缴纳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后的1到2月内,再发一次《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表明公司催缴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3、以上流程虽然麻烦些,但是足可以降低公司不缴社保的法律风险。可以预言,如果公司操作的好,与员工关系融洽,即使劳动保障部门来稽查,公司配合、处理得当的话,公司应该是可以免于处罚的。但是被查出来,该缴纳的社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4、特别说明,无论是《社保延缓缴纳申请》手写,还是《社保延缓缴纳协议》的签订,只要一份,单位留存,不给员工。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上文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因此单位无论采用何种措施来规避社保责任,还是有法律风险的。
风险一:劳动者控诉风险
如果劳动者不投诉、控告、劳动仲裁等行为,风险就降低了80%,因为劳动部门抽查概率毕竟很低,且即使抽查也可采用分类上报的办法予以规避。
防范:
加强员工管理,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是规避此类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
如果劳动者确实不愿意缴纳社保,且是本人的真实意愿;另外本文件设计的是因劳动者申请,且劳动者不提供社保材料,要求延缓缴纳的理由,可更有效的规避单位责任。
本律师认为,可以此两点来作为劳动者日后提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异议的有效抗辩,即劳动者日后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单位的违法责任。
风险二:工伤/医疗费承担风险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导致单位未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仍然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责任。因为法律规定的这些特殊情形在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时,相关的责任均归由用人单位据实承担!
从这种结果上来说,用人单位无可规避社保责任!即使是劳动者确实放弃社保责任和利益,用人单位被动签订相关协议,用人单位仍然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
防范:
1、劳动者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是允许且合法的。企业如果怕日后要承担责任,企业将员工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直接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企业不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切记用人单位要留下专项费用支付的凭证及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保的凭证。
本律师认为,这样操作可能只能保障劳动者的养老问题;至于工伤、生育、医疗、失业等问题,可能尚未全面解决。
2、极力建议用人单位转为建立商业保险的制度(劳动者不用承担费用),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商业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避用人单位不必要的风险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社保与商业保险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商业保险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不能替代法定社保,律师的建议仅仅是从经济责任角度,而且是在特殊的劳动者弃权的情形下的建议,因此不存在替代和完全规避的效果,只是合情合理考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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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方  圆)员工入职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原告某药业公司未与被告徐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向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故判决药业公司支付徐某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400元、经济补偿金7375元。

    2011年8月中旬,徐某与一外省药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成都某知名药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徐某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与徐某又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内容为“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2013年8月,徐某申请仲裁。次月,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药业公司支付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2450元,经济补偿金1475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

    药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定,依法起诉到法院。

    法院庭审查实,原告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50元,其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不包括提成)为1400元。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其中二倍工资应以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工资数额即1400元/月为计算标准,不包括非常规性奖金及风险性项目收入等,经济补偿金依法按2.5个月工资标准计。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个人承诺无效

    本案承办法官舒兴波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对来说,用人单位是占主导地位的,一般处于强势,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或不愿履行劳动合同,本案情况则比较特殊。若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该案也再次警醒相关企业,妄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现实中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买“五险一金”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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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人最好不要招用,如果实在要用,那只能减少风险,办法有二,一是让其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申明,那么,将来如果他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来解除劳动合同,至少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在申明书上写明,公司因未缴社保,在工资中每月给予现金补贴多少钱,那么将来如果该员工提出要补缴社会保险,可以要求返还现金补贴,即便是公司实际上没有给予现金补贴,也要从其工资中拿出来放在这个工资组成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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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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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很现实的问题,抛去社保在中国到底能不能管用先不说。
我以前处理过这样的事情,当时是在浙江海宁,劳动局的人是这么说的:
1、每个地方都有一个参保比例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非本地户籍的,海宁是规定非本地户籍不能低于55%的比例,海宁本地户籍的100%。只要外地人参保比例控制在比例以内就可以。

2、签订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这个申请书从法律意义上是没有用的,但是作为调解、仲裁这个阶段,他们还是认可的,还是会站在公司的角度去考虑的。

3、最安全的处理办法就是直接不要这个员工,但是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员工来讲,这又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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