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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载] 清代甘肃“租妻”等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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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6:45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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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甘肃“租妻”等习俗

编辑《甘肃金石录》,发现了一些习俗,网上已有文章,转发过来:

清代甘肃也有租妻之俗,有记载说清代雍、乾时期,就流行这种风俗了。其中有长期典租的,也有临时典租的。有的人家因贫无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后代,于是向人租妻,租妻时立契约,写明期限,或二年、三年或以生育儿子为期。到期后,原夫家立即"促回,不能一日留也"。(清赵翼:《檐曝杂记》卷4,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76-77页。)短期典租的,则多半是临时性的,如外来的生意人、旅游、过路者,出资以后,就可以与租来的妻子同居了。在约定的期限内,多半是居住于原夫家中,客至,原夫要回避。一旦到了约定期限,原夫和女方就不会同意再与客人同居,即使是典租期间与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也不会同意继续同居;如愿出资续租则又另当别论。这种情况与江苏等地的"赶店"之俗颇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赶店多是一次性交易,是交通要道地方,以家中妇女招待过往客商的办法,而甘肃等地的典妻则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并订有契约。

甘肃等地还有一种兄弟合娶的"共妻"现象。当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为常见现象,与少数民族中的"转房"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没有其他禁忌。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嫂子还可以吞房灭伦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另一种情况是,在家庭贫困的情况下,兄弟数人共娶一个妻子。兄弟们平等,都是这一女子的丈夫,轮流与女子共宿,如果白天与其共宿,则把一条裙子挂在门口,其他兄弟就知道回避了。所生的子女,大的作为长兄的后代,以后所生,依次归各兄弟。

甘、陕等地,还有一种"招夫养夫"风俗。多数情况下,由于女子的丈夫出现伤残,失去了劳动能力,其妻另外招一男子与其同居,所招男子要负责养家,包括赡养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女子与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则有两种不同情况,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属女子原夫所有,有的地方也有归女子生父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7d0a3970102v2g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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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细说清代颇为流行的“租妻”风俗

学者:细说清代颇为

流行的“租妻”风俗

2013-12-26 16:30

来源:华声在线

(转自:株洲新闻网)

20世纪30年代,作家柔石曾写过一篇题为《为奴隶的母亲》的小说,其中情节已为人们所熟知了,秀才、地主妻子不能生育,租来穷苦人家的妻子“春宝娘”作为临时妻子,租期到为秀才生了儿子为止。作者以凄婉的笔调,从“春宝娘”的角度,写尽了人间的悲伤。

历史上,典妻并非是罕见的事情。清代,浙江宁波、绍兴、台州等地,就流行典妻这种风俗。其间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有把妻子典与他人,取得约定的一笔款项,期满后还要拿出钱财来赎回的,有的期限长达五年、十年。有的女子在外生育儿女,以至于后来难以分辨哪是她原来的本夫了。也有如柔石所写的,短期出典,为人生育,到期领回的。

无独有偶,清代甘肃也有租妻之俗,有记载说清代雍、乾时期,就流行这种风俗了。其中有长期典租的,也有临时典租的。有的人家因贫无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后代,于是向人租妻,租妻时立契约,写明期限,或二年、三年或以生育儿子为期。到期后,原夫家立即“促回,不能一日留也”。(清)赵翼:《簷曝杂记》卷4,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76-77页。短期典租的,则多半是临时性的,如外来的生意人、旅游、过路者,出资以后,就可以与租来的妻子同居了。在约定的期限内,多半是居住于原夫家中,客至,原夫要回避。一旦到了约定期限,原夫和女方就不会同意再与客人同居,即使是典租期间与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也不会同意继续同居;如愿出资续租则又另当别论。这种情况与江苏等地的“赶店”之俗颇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赶店多是一次性交易,是交通要道地方,以家中妇女招待过往客商的办法,而甘肃等地的典妻则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并订有契约。

甘肃等地还有一种兄弟合娶的“共妻”现象。当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为常见现象,与少数民族中的“转房”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没有其他禁忌。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嫂子还可以吞房灭伦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另一种情况是,在家庭贫困的情况下,兄弟数人共娶一个妻子。兄弟们平等,都是这一女子的丈夫,轮流与女子共宿,如果白天与其共宿,则把一条裙子挂在门口,其他兄弟就知道回避了。所生的子女,大的作为长兄的后代,以后所生,依次归各兄弟。 甘、陕等地,还有一种“招夫养夫”风俗。多数情况下,由于女子的丈夫出现伤残,失去了劳动能力,其妻另外招一男子与其同居,所招男子要负责养家,包括赡养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女子与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则有两种不同情况,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属女子原夫所有,有的地方也有归女子生父的。

至于有些地方,一女先后嫁于多家,然后逃跑回家的,当时就称为“放鸽”,实际上是一种以婚骗财的伎俩,与婚姻习俗本身已经没有多少关系了。放鸽子,上海称为“放鹁鸽”,也有放成黄鹤,一去不返的故事。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1载:上海北乡有黄姓,娶妻李氏颇有姿色,黄贫无以为生,与李氏合谋“放鹁鸽”,把李卖给了曹氏。第三日,黄到曹家,想携李氏逃走。结果李氏不仅不走,还声称要在曹家人面前揭穿他的阴谋。黄不得已,仓皇逃走。

这里所说的婚俗,都是典型的汉族地区发生的情况。有研究者认为,发生此类情况,多属清代移民较多的地区。由于新移民区条件艰苦,传统的约束较少,才发生了此种婚俗的变异。如东北地区的“拉帮套”,与上述招夫养夫情况基本一样,就是产生于移民社会中的。但是,浙江的宁、绍、台地区,陕西的汉中地区,及甘南地区有些地方,并非清代移民很多的地方,产生特殊婚俗当与移民问题关系不大。比如典妻,多数情况下还是为了要生育后代,它表明在所有中国传统社会的各项婚姻原则中,生育是一条最重要的原则,为了达成生育之目的,其他原则,如女子从一而终的原则等,都要让位于生育这一原则。例如,广东嘉应州有一种婚俗,叫做“等郎嫂”,指的是当地尚无儿子的人家,也娶个童养媳来养着,等待儿子的降生,有时甚至要等上十年八年家里才生了儿子,故有“等郎嫂”的称呼(清)刘声木:《苌楚斋随笔》卷10,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06页。。此类婚俗也与当地人口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有关。

对于汉族历史上的此类婚俗变异,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漫说“典妻”

典妻制度是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它和娼妓制度一样,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它的历史可谓“渊远流长”,早在汉代就有记载。《汉书·主父偃传》记载:“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由于战争频繁,大量民众无法自活,《汉书·贾捐之传》记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卖妻是以妻子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尽管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典妻婚,但它为后来的典妻现象作了准备。

典妻虽说是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却也很是讲究仪式的,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一般典妻均经过订立契约的过程。契约主要写明出典妻的时间、租价及备往事宜。典期一般为3至5年,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

对承典的人说来,对自己所要典的女人都会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哪怕看一眼也不允许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

契约对于那些被出典的妇女来说无疑等于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为人生儿育女,最后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

我国的典妻风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特别是浙江。典妻的盛行,直到民国才开始转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的现象才彻底消失。

清代典妻婚现象,因为地区的不同,名称和形式也各有所异,习惯上古人通常把典妻婚分为典妻与雇妻。雇妻主要是验日取值,期满则归。大体上,时间长的叫典妻,时间短的叫雇妻。按各个地方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

典妻与租妻

此类现象大体上发生在江浙地区。在宁波,典妻双方要有媒证,订契约,载明期限和价格,通常是一、二年为租,三、五年为典,所生的孩子归典夫所有。有钱人家的妇女如长期无子,在征得妻子同意后,经中间人介绍,可以向穷汉典妻。

坐堂招夫

在松阳,因原夫贫病,妻子征得原夫的同意,把典夫招到家中,收取典金,以供原夫的生活,这种情况被称为“坐堂招夫”。

租妻借妻

在江苏地区也有这样的典妻形式,有人长期贫病,经三方同意,请中间人说合,将妻子借或租给无子的男人为其生子;条件是典夫要承担其家务劳动,借妻期间所生子女随生父姓,入生父宗;一旦满足原订的条件,就解除关系。不同的是借妻不离开家,租妻通常要离家。 捆妓

就是原夫将妻子,通常为童养媳出身的妻子典给妓院。出典时,双方立“捆身字据”,这个字据按时间长短可以分为大年(16个月)、中年(14个月)、小年(10个月)。妓院根据女子的容色、年龄支付典金。这种习俗在天津被称为“押帐”。不过,在字据上还要写明典妻的营业年限,注明“俟限满,帐还清,准其妻离馆”等字样。

搭伙

东北地区流行的一种风俗,夫在外长期不归,妻生活困难,就出典自己与另一男人建立搭伙关系,签订搭伙字据,字据写明:“因贫难度日,并为债务所迫,今由搭伙之夫代为还债。本夫回家时,将钱付清就可领回妻子。”还有一件关于搭伙合同的档案:“立打伙人孙长义因无钱使,将自己贤妻张金香中人说允,情愿送与张现思名下打伙,言明身价小洋钱三佰元正,押帐钱当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钱使用,两家均纳,倘有天灾病业、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系两家情愿,恐口无凭,立字为正。” 在清代,东北地区是一个重点移民地区,整个清代直到改革开放之初,几百年的时间里大量关内民众移往东北地区,同时东北地区内部也存在着大量移民现象。特别是清朝末期,随着东清铁路和满州铁路的兴建,大量的工业移民进入东北地区,因此搭伙现象正是同东北地区人口流动性高、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相适应的一种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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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各地的“租妻”习俗

“租妻”,书面语就是“典妻”,这是历史上流行在中国民间的一种奇怪习俗。浙江宁波艺术剧院甬剧团还曾于2002年创作、首演过一部以此为题材的优秀甬剧《典妻》,根据甬籍作家柔石的代表作《为奴隶的母亲》改编(下图)。韩国也有一部同名电影。

典妻制度是旧社会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它与娼妓制度、纳妾制度一样,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它的历史可谓渊远流长,早在汉代就有记载。《汉书·主父偃传》记载:“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由于战争频繁,大量民众无法自活,“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见《汉书·贾捐之传》)。卖妻是以妻子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尽管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典妻婚,但它为后来的典妻制度作了准备。典妻的存在,如同中国婚姻制度的一个毒疾,让那些封建士人无法回避,又羞于启齿。

我国的典妻风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特别是浙江。北方也有,在辽宁称为“搭伙”,甘肃叫做“僦妻”。典妻的盛行直到民国才开始转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的现象才彻底消失。在浙江仙居一带,过去“典水面”是一件既正当而又极普通的事情。“典水面”是仙居话,意思就是“租妻”。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中国传统的封建伦理思想,所以,过去的人到中年若仍无子嗣,其惶恐的程度是可想而知的。本来,娶妾与领养子是最普通的补救措施,但是娶妾有一最大缺点,就是妻妾间难免因彼此利害的冲突而纠纷时起,结果搞得家中鸡犬不宁。领养子,又因其无血统上的渊源,有被族人视为“非我族类”之虞,尤其在清明以至祭祖及管理祖业等问题上,易受族人的排挤与侮辱,故此二者均非上策。于是,“典水面”的办法就应运而生了。从某个意义上说,“租妻”与其说是满足性生活上的需要,不如说更重要的是为了传宗接代,“借种”的意义更为明确。

因为“典水面”的女人是住在她原来的家里,由男方“移樽就教”的。其与正妻之间的冲突即可避免;而所生孩子的地位,更非养子可比,因其确是自家血统,族人将无由歧视。“典水面”有这些优点,故为一般无子者所乐于采用,成为相当普遍的一种辅助性的婚姻制度。至于因其他原由而“典水面”的,则为数很少。

女方以小寡妇为最多,她们对亡夫忠心耿耿,矢志要把子女抚养长大,使亡夫的宗祧后承有人,所以不愿抛弃子女再嫁;而若“招老二”,又恐日后与伯叔子侄等人发生冲突。但是家贫子幼,且正值青春或徐娘半老,生理有需,岁月悠悠,长此守寡确非易事,所以“典水面”就成为理想的出路了,因其不必抛家离子,又能满足自身。还有些是因丈夫精神上或生理上有问题,不能格尽夫道而“典水面”的。曾经就有一个人因妄信佛法过度,居然用刀“自宫”,结果其妻就只得“典水面”了。

此外,纯因金钱、性爱原因而“典水面”的虽然也有,但是不多;能于黄花闺女“典水面”的,则是绝无仅有。

“典水面”没有仪式,不用请客,但有媒人及聘金,聘金大多是送些首饰及做几套衣服。最重要的还是那张“典水面”契,写的时候诸关系人均在场,字斟句酌,非常认真,里面须载明租期年限、起讫年月日、所生子女分配方法、每年男女应付赡养费数目等项,其次尚须附带说明伯叔兄弟子侄不得干涉,及年限届满后男女双方各奔前程、互不相涉等语。然后,男女双方及媒妁等人盖章、画押,契由男方收执。

一切手续完备后,自契约生效之日起,男的即可堂而皇之地去做“入幕之宾”了。女的若仍有丈夫、或己有情人,此时其丈夫或情人则只好暂时“让贤”回避,不得有所妨碍。邻居们则对新邻居欢迎如仪,视为理所当然。实际上因各种原因,男的大多只在农忙后、或逢年过节时去一去,一年中难得去上几次,每次最多只住上个把月,有的甚至只有在第一年去过几次,以后就懒得再去,只坐在家里等生孩子的消息了。

租期大多是5年至15年之间。所生孩子的分配,有男归夫、女归母或统归夫等各种方式。一般以男归夫、女归母为多,小孩多在3足岁后离开生母而到父家去。每年赡养费的多寡,则视女方的年龄、容貌、生育记录诸因素而定,大致上是每年几箩谷子及几套衣服;至于其他的赠送,则要看以后双方的感情及生育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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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 赵继才 - 新浪BLOG

典当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西汉就已经出现了,历史可谓久远。真正将“典当”二字载入史册的是在东汉的《后汉书》。不过这时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来提供典当,直到南北朝时当铺的出现。虽然当时有了当铺,对于典当行业来说也只是一个萌芽阶段,还很不规范没有法律对其进行约束。

当铺的真正发展是到了唐朝,不仅有官办的,私营的也相继出现,而且可当的品种也相当多了,就连老婆也可以拿去当。

典妻的出现,是随着典当的产生而产生的。当时,被典当的妻子,到典主家中,与典主结为临时夫妻,其主要任务就是为典主传宗接代,另外一点是充当典主的性奴。可以说,典妻与奴隶没有什么区别,处境非常悲惨,虽然有些朝廷颁布法律制止这种行为,比如元世祖时,有的大臣专门为典妻陋习上奏,请给予禁止。但是连年的战乱,繁重的赋税,逼得老百姓走投无路,除了卖儿卖女外,只好典妻了。因为生活还得继续啊。

哪个女人希望被自己的老公出典啊,其实她们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为了这个家,为了他们的孩子。在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一文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母亲、一个妻子。当她的老公对她说“我已经将你出典了……”的时候,“她几乎昏去”。她不想被出典,可是面对这个破败的家,她没有选择的余地,她什么都不为,至少得为了她的孩子。这就是一个为奴隶的母亲。

典妻虽说是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却也很是讲究仪式的,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一般典妻均经过订立契约的过程。契约主要写明出典妻的时间、租价及备往事宜。典期一般为3至5年,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

对承典的人说来,对自己所要典的女人都会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哪怕看一眼也不允许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

契约对于那些被出典的妇女来说无疑等于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为人生儿育女,最后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

我国的典妻风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特别是浙江。典妻的盛行,直到民国才开始转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的现象才彻底消失。

来 源:典妻- 赵继才 - 新浪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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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人也有一妻多夫:揭秘古代的典妻现象

把自己的妻子当作器物一般出租给别的男人的陋俗,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开始萌芽,一直到民国才开始由盛而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才彻底消失。

或许是赋税繁重,或者是真的走投无路,但拿着自己的妻子抵押给别人换钱糊口,终归是令人不耻的行为,但在古代,尽管朝廷也曾颁布法律禁止,但典妻依然蔓延开来,竟然成风。作者蒋晗玉在《书屋》2008年第11期著文说:“无论是典妻还是借妻,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体现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占有,女性对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像商品一样被买来卖去……”这个买来卖去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古代典妻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一妻多夫制的变异

田壮壮的纪录电影《德拉姆》(又名《茶马古道》)中有这样的内容:一个赶马人称自己的伦理上的“嫂子”为“姐姐”,原来小伙和哥哥是共妻的。他们淳朴地、心安理得地面对这样一种生活,或者叫做生活方式,这种融洽是曾经的非血亲之间的“打伙共妻”现象所不能比的。在辽宁省档案馆典藏的档案中,有一件关于打伙合同的档案:

立打伙人孙长义因无钱使,将自己贤妻张金香中人说允,情愿送与张现思名下打伙,言明身价小洋钱叁佰元正,押账钱当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钱使用,两家均纳,倘有天灾病业、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系两家情愿,恐口无凭,立字为正。(后面还有立字人、中保人、中间人、借字人的签字画押。)

这种让自己的妻子与别的男子打伙生活在一起方式,在东北地区俗称“搭伙”或“拉帮套”。这实际上是招养夫,是一种一妻多夫制的变异形式,其实质是让有劳动能力的男子到无能力维持生计的男人家里帮助过日子。它的特点是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抚养妻子儿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贫困,维持不了最低的生活水平,只得依靠另招一夫,负担起全家的生活重担。这些婚俗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因为贫苦潦倒而迫不得已“卖妻获利”。

“典妻”又称“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借妻生子,为旧社会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与现代社会“借腹生子”有着不少相似之处。中国的典妻风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特别是浙江各地,如宁波、金华、舟山、绍兴、湖州等地,从宋元以来一直盛行。柔石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所述即浙江农村的一个典型的典妻故事。

“质妻和雇妻”现象的萌芽

从历史研究的角度看,在南北朝时期,中国就出现了“质妻和雇妻”现象。所谓的“质妻”,即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到约定的时间,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谓“雇妻”,即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之内,让该女子作为

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将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这两种形式可视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熙宁七年(1075),因为旱灾和蝗灾,老百姓质妻卖子,父子不保。元祐元年(1086)时,苏轼在一项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元史?刑法志》有如下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请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由此可见,元代时典妻之风已大盛,故统治者不得已而明文禁之。元世祖时,有大臣王朝专门为此典妻陋习上奏,请给予禁止。

典妻之风虽经元统治者力禁,但并未真正革除,到了明代依然盛行。于是清代的法律也特别对此设条。《清律辑注》中载“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可见典妻之风不但不减,而且人数甚多。为了区别对待,因而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典妻之风盛行的原因

旧时典妻风的盛行由多种经济原因所致,“贫贱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无力维持家庭,或负债累累度日艰难;也有因赌博而穷困潦倒者,丈夫无奈而租典妻子。此类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则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长期外出不归,妻子生活无着而自典者。受典者往

往由于其妻子不育无出,征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无论是典妻还是借妻,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体现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占有,女性对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像商品一样被买来卖去,没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会黑暗和道德伦理的落后。

有关典妻的规矩

典妻虽说是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却也很是讲究仪式的,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送聘、迎娶等环节。所谓“媒证”,乃是典委的中间介绍人,或受男方所托,或受女方所托,将受典双方接上关系,并充当证人的角色。媒证在订立典妻的契约上需出具,若有误差,媒证是有责任的。一般典妻均经过订立契约的过程。契约主要写明出典妻子的时间期限,典租妻子的租价及备往事宜。租典期一般租为一至二年,典为三至五年。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对承典的人说来,对所典的妇女也是要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丈夫同居。苛刻者还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跟新夫住,吃穿均由新夫负责,有的地方则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让原夫回避。这种契约对妇女来说无疑等于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为人生育,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

典妻中的送聘完全是象征性的,受典者往往在订立契约后象征性地送点东西给该妇女,如头巾、衣服等,也有送玉器戒指的。所送的聘礼又将由该女子戴上穿上,然后回到受典者家中。凡受典后住入受典者家中的,一般都行迎娶之礼,要择吉日迎娶。迎娶常在夜间,由受典者出花轿迎典妻回到家中。不少地方典妻入家后要举行一定的仪式,要宴请宾客族人。在浙江武义一带,受典家要在饲堂里摆上香火,设宴请族长、房长及长辈参加,取得他们的认可。有的还要治薄酒谢媒证。不过也有不少地方是不举行什么仪式的,抬进屋中后便就同居了。金华一带因典妻不赴受典者家中居住,故仪式概免。由典者到出典家姘居。典妻中的礼仪主要并不是为了尊重出典者,而只是为未来的儿子博取正名,以取得社会的承认。在典妻期间所生育的孩子是归受典者所有的,姓受典者之姓,认原受典者妻子为母。这对出典者来说是最伤心的事。人之情莫过于骨肉之情,此血缘的割裂常有致出典者为疯的,惨不忍睹,这叫“留子不留妻”。

出典者中也有贪图受典者家中舒适而无意回到夫家的;也有因出典期满而孩子尚幼不忍骨肉分离的;也有出典后原夫病故或外出不归致使其无家可归的;常由受典人与前夫重新谈判,再出一笔钱,续典续租甚至将其买了下来,典妻也终于成了买妾。不过此类事并不太多。大多期满仍回到前夫之家,仍去过其贫寒的日子。

还有一种是“自卖自身”情况,辽宁省档案馆保存着一件卖身执照,原文是这样的:

立执照:婚书人刘门杨氏,因丈夫亡故,并无家业、儿女,无依无靠,度日难过,亲朋无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叹,因此自托冰人自卖自身,情愿卖与周凤喜身旁为妻,度日远年,三造说允同家言明,做身价钱壹佰

伍拾元正,当交不欠,笔下交足,自交价后,永不反悔,此系两家情愿,若有反悔者,有冰人执照为证。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统元年九月十二日杨氏代字赵青山。

这里所说的“冰人”就是媒人,但为什么叫“冰人”呢?《晋书?索紞传》里讲,有一个当孝廉的官员,他的名字叫令狐策。有一天梦见自己站在冰面上,与冰下面的人谈话,感到奇怪,不知吉凶,就来找索叔彻圆梦。索叔彻说:“冰上为阳,冰下为阴,这一定是阴阳(男女)之事了。你在冰上与冰下人谈话,为阴阳语,这个梦预示你将要为人说媒,到开冰的时节,婚事就成了。”不久,太守田豹果然来求他做媒。此后,人称媒人为冰人,后来又有了“红娘”、“划柯”、“媒妁”、“月老”、“保山”、“媒证”等多种别称。古代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冰人做媒,因此也叫冰媒。上面这件档案所展示的卖身执照发生在1908年。奉天省安东县的妇女刘杨氏因丈夫去世、膝下无儿无女,没有亲戚朋友,没有家产,也没有了在夫家再呆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无依无靠,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家里人(杨氏丈夫家里的亲人)看着很可怜,同意她另找个人家。因此,杨氏托了个媒人把自己卖给他人为妻。

这种交易首先由媒人先找好买主,然后买卖双方及媒人三方共同协商,商定好价钱,现金当面交清;为了怕日后妇女反悔、逃跑,故立执照为证,以绝后患。在执照下面,写有媒人的签字画押,买卖双方也在名字下十字画押,杨氏在其名字旁摁了手印。待手续齐备后,此执照具备了法律效力。这一张纸能把自己卖多少价钱,要视年龄、相貌、身体状况等多方面条件而定。这种自卖自身的现象只能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妇女在走投无路时,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下下策。其未来命运如何,只有依靠媒人,听天由命了。

再看另一件典妻的档案:

赵喜堂因手中空乏,难以度日,进退两难,出其无奈,实事无法,情愿出于本身于结发妻送于张慕氏家中营业为主,同更言明使国票六百元整,当面交足,并不短少,定期八年为满。如要到期,将自己妻领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灾病孽,各凭天命,于有逃走,两家同找,如找

不着,一家失人一家失钱。期满赵喜堂领人,不与张慕氏相干,恐后无凭,立租字人为证。

这张典妻的契约期限是八年,安东县县民赵喜堂因生活所迫,将自己的结发妻子典与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到期后,将妻领回。在这张契约上,写有本夫的名字,并摁上手印,并没有写上妻子的名字,这也说明妻子本人没有权力主宰自己命运。

“转房婚”现象

另外,包括汉族在内的中国很多民族,长期以来一直流行着“转房婚”现象。除了大家知道的西汉细君公主、解忧公主和昭君出塞的故事,类似故事还有很多,比如晚唐的咸安公主,在回纥生活了21年,她先后按回纥的收继婚制嫁给长寿天亲、忠贞、奉诚及怀信可汗。创造了历嫁祖孙三代、两姓、四位可汗的和亲记录。隋宗室女义成公主,于公元599年嫁给突厥启民可汗,启民可汗死,义成公主又先后改嫁他的儿子始毕、处罗、颉利三位可汗。唐朝建立以后,义成公主数请颉利可汗出兵攻唐,为已经灭亡的隋朝报仇。626年颉利可汗率兵深入长安附近,刚即位为帝的唐太宗与之结盟。四年后,唐将李靖大破突厥,颉利可汗被俘,义成公主被杀,东突厥汗国灭亡。

转房婚现象到宋朝在统治阶级内部就大量减少了。这种寡妇嫁给小叔子,违背儒家的三纲五常原则。从血缘关系上来讲至少是一种乱伦,汉族的上层知识分子认为这是一种陋习。长兄如父,长嫂如母。比较典型的如包公,把自己的侄儿铡了以后,管自己的嫂子叫“嫂娘”,在中下层人中,这种现象依然故我,嫂子就得嫁给小叔子,弟妹就得嫁给大伯子,宗族观念认为这是很正常的。所以一直到1949年以前,这种事在汉民族的社会底层当中非常普遍。只是各地叫法不同。寡妇嫁给小叔子,在陕西、湖北、湖南、四川的交界处叫“转房”,在湖北东南部地区叫“旧婚”、“续婚”、“晚亲”。

满洲人在入关之前,也是流行这种“转房婚的”,哪怕是在统治阶级上层也觉得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入关以后的满洲人,跟汉族人长期接触,也学四书五经,也学朱熹的学说,逐渐也觉得这个事是丢人的。入关几十年之后,《大清律》作了修改,加了两条:一、收父祖妾及叔伯母者,(类似于唐高宗那样的)斩;二、收兄嫂与弟媳者,绞。但在顺治帝刚刚入关的时候像这种事清宫就很多,比如孝庄皇太后她到底嫁没嫁给多尔衮呢?学界一直说法不一。认为孝庄皇太后嫁给了多尔衮这种观点的论据:一、这是为保全皇位的政治婚姻;二、弟娶其嫂是满洲旧俗;三、就是多尔衮称皇父摄政王。顺治皇帝自己也干过类似事情,他喜欢上自己的弟弟襄亲王博穆博果尔的媳妇了,就是董鄂妃。

转房婚这种现象却不只是在中国才有的一种特殊婚俗现象,在全世界各个地区都有。如莎士比亚的著名悲剧《哈姆雷特》这个故事的背景就是转房婚这种现象长期存在于丹麦的反映。另外在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以及美洲、非洲一些国家的历史上,都曾经长期流行过转房婚。

来源: 津报网(文/蒋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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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奴隶的母亲》是由阎建钢执导,何琳、刘子枫、柏寒领衔主演的剧情片。影片改编自柔石同名小说,以民国初年的浙东农村为背景讲述的一个悲剧故事 。

民国时期的浙江东部某地,李秀才一家是当地的大户人家,太太多年未有生育。农民阿祥久病不愈,无力还债养家糊口,便把年轻美丽的妻子阿秀以100块大洋"典"给老秀才为期三年,为李家传宗接代。为了替丈夫还债和久病不愈的儿子春宝,阿秀含泪忍辱出了家门。初到李家,太太什么粗活都不让她做,秀才老爷对她也是十分疼爱。一切都天随人愿,不久阿秀就怀了孕、生下儿子秋宝。李家有后了,老爷太太喜不自禁,阿秀的"使命"似乎也完成了。从此,太太开始冷遇阿秀,不仅强行抱走了儿子秋宝,还让她干起了粗活累活。秋宝一周岁生日的时候,春宝病得很重,阿祥前来"送礼",为了向阿秀要钱给儿子治病。这些都被太太看到,二人争执间打碎了老爷送给阿秀的祖传玉镯。老爷知道阿秀还是忘不掉原来的丈夫和孩子,打算让她离开,可是三年合约未满,便让她做起了李家的佣人。这个家,人难留;那个家,情难舍。三年前,满怀屈辱与不舍而去的女人;三年后,又痛苦而彷徨地回来。亲生的两个孩子天各一方,一个是穷人家的孩子,一个是大户人家的少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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