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高头坝与乌牛坝三百年水案始末
文/李元辉
(2013年10月25日在《民主协商报》登载发表)
明清以来,由于大量开垦荒地,武威农业生产发展较快,随着农业的发展,武威各地大修渠坝,充分利用河水、泉水、山谷水来浇灌农田,水利作为保证农业增产、稳产的重要措施也得到较大发展,但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争水纠纷。乾隆《古浪县志》云:“河西讼案之大者,莫过于水利,一起争讼,连年不解,或截坝填河,或聚众独打,如武威之乌牛、高头坝,其往事可鉴也。”可见,武威高头坝与乌牛坝之间的争水纠纷,已成为河西水案的典型。从明代崇祯年间开始,经清朝直至民国年间, 三百多年间,武威高头坝与乌牛坝之间的争水纠纷从未间断。那么,这起漫长的争水案是怎么发生的,其来龙去脉又是怎样的?
高头坝(今凉州区双城镇高头沟)与乌牛坝(今永昌县水源镇乌牛坝)隔北沙河相望,高头坝居河南岸,较乌牛坝为上。高头坝有上泉二处,乌牛坝亦有下泉二处,自明代崇祯年间官府划定用水界限以后,一直各自浇灌,相安无事。康熙三十二年因洪水冲垮水坝,争讼遂起。康熙三十五年,乌牛坝民吕復元与高头坝民蔡培德互争水利,官府验明后断案。康熙三十九年,乌牛坝民众以吕世元为首将上二泉之水强行引入己沟,高头坝民蔡槟等将乌牛坝告到凉州卫衙门。卫衙断案之后,乌牛坝民徐进等拒不遵守,越级控告。道台断案之后,于康熙三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立《凉州卫高头坝与永昌卫乌牛坝之争水利碑》,用以规范用水,此碑现存凉州区双城镇高头沟村。
但“乌牛坝地连七堡,户盈数千,而高头坝其户不满三十家,其人不过五六十”,因此乌牛坝依仗人势,每年五六月用水时,不仅抢水,而且状告高头坝。抢先告状也能理解,但令人不解的是,乌牛坝民众“今年结案,明年复告;旧官结案,新官复告;道厅衙门结案,督抚衙门复告。”先后于康熙四十年、四十一年、四十六年、四十九年不断争夺水源,不断状告高头坝,而且假扮逃荒,要挟官府。为再不发生水利纠纷,因此,督抚衙门在实地考察,公平结案后,于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在高头坝上二泉处立小碑一座,镌刻“高头沟”字样,在乌牛坝下二泉处立小碑一座,镌刻“乌牛坝”字样,又在沙河口大堤上立《判发武威高头坝与永昌乌牛坝用水执照水利碑》,以此分定界限,批示两坝人民永为遵守执行。
因为高头坝田地在东南,地高且少,乌牛坝田地在东北,人多地广,水源不够其用,因此康熙五十四年乌牛坝又争夺高头坝之水,争讼重起。康熙五十九年、六十一年、雍正元年、雍正十年、雍正十一年,衙门不断处理水讼,但往往是刚一结案,争讼又起。雍正十二年十二月,衙门将带头抢水的乌牛坝民高尚文、蒋献朝重责三十,又立《判发武威高头坝与永昌乌牛坝用水执照水利碑》,用以界定两坝用水。但好景不长,乾隆年间,乌牛坝民以高尚文、茹万泽为首,又挖坝抢水,高头坝人蔺蔚等便将乌牛坝告到县衙。乾隆九年十月,县衙将茹万泽杖责八十,徙二年徒刑,高尚文重责三十大板,其余挖坝之人也依法杖责,并判定两坝之民按所征赋税均水,高头坝计二百余石,乌牛坝此前虚报两千石,实则一千二百余石。高头坝民呈请受害不过,愿将上二泉让给乌牛坝,自己再筑坝引水,而乌牛坝民也坚称再不敢起争端。判决之后,九月二十日在县衙前立《判发武威县高头坝与永昌县乌牛坝用水执照水利勒石碑》以杜争端。
仅仅三年之后,乌牛坝民又于乾隆十二年、十三年偷挖水坝,且私毁石碑,俱被官府依法杖责。乾隆十五年,乌牛坝民茹万泽、俞圣言抢水之后,又先具状,称分水不公。官府查明事实后,将茹万泽、俞圣言给予严惩,并将“袒护其民”的永昌县刘县令问罪。判决规定,以后再发生挖坝抢水之事,必当严惩首恶,并在乾隆十六年六月立《判发武威高头坝与永昌乌牛坝用水执照水利碑》,以垂法守。
双方水争,在康熙年间,大的纠纷有11次;雍正年间,大的纠纷有3次;乾隆年间,大的纠纷3次。乾隆十六年宣判立碑之后,由于法令严明,双方安定了约几十年,但较小的纠纷依旧不断。嘉庆十九年纷争又起,道光元年、二年、三年官府又多次处理水争,同治年间依旧互相争讼,光绪四年,铁道台判武威与永昌两县互争北沙河水源案,光绪十年再判。有清一朝,地方政府多次发放水利执照、水权令,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进入民国时期,双方依然水争不断,整个民国时期双方大的纠纷有8次。民国二十七年省政府发《北沙河上游五坝与下游三坝用水训令》,民国三十八年《判发武威高头坝与永昌乌牛坝水权案文》,但依然无法永久解决争端,每当灌溉之期,两坝人民更是持械争水护水。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历朝历代政府都对这复杂的水利纠纷感到十分棘手,始终拿不出一套妥当的方案。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62年,武威专署经过多次调查,才最终妥善解决了高头坝与乌牛坝这场长达数百年的水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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