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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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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按】家里有亲戚朋友或者兄弟姐妹正在上学的,不妨研究一下这个政策:)

文章来源:甘肃省助学货款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甘肃省省属或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具体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属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辖内机构网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的甘肃省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

第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受益人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按就近原则办理。

第七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甘肃省省属和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公办学校,含高职高专。高校名单及其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录取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长期的户口证明,并拥有固定住所;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受益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费和住宿费);

(五)持有经受益人就读高校贷款资格审查,并出具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二,此表由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统一印制,一式两份,其中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1份,受益人用于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向农村信用社提交1份);

(六)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

第十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一次性申请,借款额度为受益人在校期间所需基本费用的总额,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由农村信用社一次性核定、审批,再次用款时直接办理有关用款手续即可。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学年分次发放,每学年只发放一次。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受益人就读学校核定的其本人在校期间所需的基本费用,由农村信用社调查核定受益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而确定。

第十一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实际还款能力确定。但最迟在受益人毕业后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情况除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或转贷手续。

第十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实行“分次发放、分次偿还”的原则,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可以采用担保或信用贷款方式,也可以采用联保贷款方式。由受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联户担保一般不少于三人;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的,具体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实际偿债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五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

一、受益人提出贷款申请。受益人向就读高校提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并填写《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同时,受益人向就读高校提交以下材料,作为《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的附件:

(一)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益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四)借款人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高校审查受益人申请贷款资格。受益人就读高校对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贷款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高校在《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上签注意见,并提供学费、住宿费标准和指定用于贷款汇划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借款人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申请。借款人持受益人提供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及有关附件,向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填写《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三),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二)拥有当地固定住所的书面证明材料及其联系方式;
    (三)经受益人就读高校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及有关附件;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的受理、审查和调查。农村信用社对属于本服务区域范围内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要积极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调查。贷款人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二)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四)贷款担保手续是否落实;
    (五)贷款人认为需要审查和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程序逐级进行审查审批,并在贷款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审查审批意见及时反馈借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对符合贷款条件,并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人依据贷款审批意见,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见附件四)。同时,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并签署《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见附件五)。

二、款项汇划。贷款人对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其他贷款资料审核无误后,据以登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见附件六),并负责在贷款申请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受益人就读高校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注明“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字样。高校应在收到贷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助学贷款——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户

贷: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

第十九条 新学年受益人再次用款时,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印章直接到贷款人处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划款。但是,受益人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时,贷款人销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收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结算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贷:助学贷款——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户

第二十二条 贷款展期。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受益学生,借款人要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和贷款展期申请。贷款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后,可以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同时登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

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必须征得贷款担保人同意,并由担保人在借款展期审批表“担保人意见”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贷款展期期限与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期限相同。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贷款的结息日。结息后,由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财政贴息或计收利息。

第六章  贷款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受益人在校期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受益人若继续攻读学位,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贷款贴息。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毕业后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自付。借款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借款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

第二十七条 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或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的情况,由高校负责及时通知贷款人,其时间以高校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设立相应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专岗,具体负责辖属营业机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业务指导、规范操作、台账管理以及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申报、确认、划拨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程序。

一、省级财政拨款高校的助学贷款贴息程序:

(一)每季度次月5日前,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区别不同省属高校分别汇总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见附件七)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见附件八)逐级汇总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尚未设立市、州办事处的,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直接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二)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三)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在每季度次月20日前负责将全省农村信用社向各省属高校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进行汇总、分类,并传真到各有关高校进行确认。

(四)经有关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省联社将贴息材料报送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五)省联社在接到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拨付的贴息资金后,按照贷款利息的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将贴息资金逐级划转到各经办农村信用社入账。

二、市级财政拨款高校的助学贷款贴息程序:

(一)每季度次月5日前,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区别不同市属高校分别汇总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见附件九)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见附件十)逐级汇总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尚未设立市、州办事处的,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直接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二)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三)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在每季度次月20日前负责将全省农村信用社向各市属高校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进行汇总、分类,并传真到各有关高校进行确认。

(四)经有关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省联社将贴息材料分类报送各高校所在市、州的教育主管部门。

(五)省联社在接到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后,按照贷款利息的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将贴息资金逐级划转到各经办农村信用社入账。

第三十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办农村信用社在收到贷款贴息资金后,及时进行有关账务处理,设立专户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
      贷:利息收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各经办农村信用社层层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台账,详细记载贴息资金的拨付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负责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区别省属和市属高校,按照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照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确定的风险补偿基金比例执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高校及时做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申请程序。

一、省级财政拨款高校的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申请程序:

(一)每年9月5日前,各经办农村信用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区别不同省属高校,将上一学年度(即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统计汇总,填制《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见附件十一),逐级汇总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尚未设立市、州办事处的,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直接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二)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在9月10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三)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负责在9月20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进行汇总、分类,并及时传真到各有关高校进行确认。

(四)经有关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省联社于10月底前将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经高校确认的实际发放贷款汇总表提交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五)省联社在收到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后,负责在当年12月底前按照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及时将风险补偿金逐级划转到各经办农村信用社入账。

二、市级财政拨款高校的助学贷款贴息程序:

(一)每季度次月5日前,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区别不同市属高校,将上一学年度(即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统计汇总,填制《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逐级汇总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尚未设立市、州办事处的,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直接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二)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在9月10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三)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负责在9月20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汇总、分类后,传真到各有关高校进行确认。

(四)经有关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省联社于10月底前将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经高校确认的实际发放贷款汇总表提交各高校所在市、州的教育主管部门。

(五)省联社在收到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后,负责在当年12月底前按照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及时将风险补偿金逐级划转到各经办农村信用社入账。

第三十四条 经办农村信用社收到贷款风险补偿金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
      贷:呆账准备——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户

第三十五条 生源地国家贷款的风险补偿金必须设立专户管理,并按照下列顺序使用:
    (一)用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损失的弥补;
    (二)用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清偿;
    (三)经省联社批准后,用于开办该业务设备购置和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省联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以及经办农村信用社要层层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台账,详细记载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情况。

第七章  贷款管理及贷款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无力还款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偿还贷款的,受益人与经办农村信用社必须重新办理有关贷款借据,并由受益人全额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

第三十八条 贷款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正常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且积极履行了贷后管理有关职责,但仍然形成的呆坏账,不追究贷款业务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受益人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对由于学校把关不严,发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重复贷款的,一经发现,贷款人可以立即采取风险防控措施,要求有关学校予以纠正,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同时记入借款人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一条 省联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以及经办农村信用社要分别设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二级科目,并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要按月编制《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月报》(见附件十二),并于每月3日前逐级汇总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尚未设立市、州办事处的,于每月5日前直接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于每月5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月报》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负责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及时报送《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月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已经办理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尽快完善贷款手续,并及时向省联社汇总上报有关情况,以利于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正在办理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省联社的有关补充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

1、甘肃省省属或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及其联系方式
2、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
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5、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
6、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
7、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
8、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
9、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
10、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
11、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
12、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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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伊钱淇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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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壑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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